沈阳城市学院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6-10-01
第一条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区域内的道路、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及学校所属的其它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校园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机动车辆驾驶人(含电动车)、乘车人,非机动车辆使用人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二)学校行政处是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采取校园交通管理措施,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确保校园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三)全校师生员工应履行校园交通安全义务,配合服从学校行政处管理。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校园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校园出入口由行政处安全保卫部设置门卫,负责管理,保持出入口畅通。凡从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门卫的管理,严禁阻塞出入口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行驶。车辆行驶时速严禁超过15公里,车辆出入校门时速严禁超过5公里;
(三)车辆经过环岛时,必须按标识逆时针环岛行驶,严禁逆行;
(四)校园内车辆禁止鸣笛;
(五)车辆遇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六)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必须按指定泊位停放,不得随意乱停,影响交通。学校门口、校园道路、教学楼周围、学生宿舍区禁止停放机动车辆,校内各部门师生的车辆必须按位停放,详见“沈阳城市学院校园停车场分配表”(附件1);
(七)经批准进入校内的货运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倒车时,车尾需有人指挥,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园道路管理
严禁破坏校区道路,对无故破坏校区道路者,由行政处予以追究责任。
(一)严禁擅自在校区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二)不准擅自占用校区道路,未经行政处批准,禁止在校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三)在校区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行政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树立明显的指示标志,施工结束后要及时修复路面;
(四)禁止在校区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或试车;
(五)禁止在校区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得进行踢球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校内教职工、学生私人车辆、长期在校内经营、施工的车辆等可以在校内行驶,但均需办理“沈阳城市学院通行卡”。“沈阳城市学院通行卡”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办理,学生车辆联系学生处何兴中老师89597652,教工车辆联系校办刘凤霞老师89597688;
(二)禁止校外机动车(含出租车)未经允许禁止驶入校区,下列情况经安全保卫部登记后,以驾驶证/行驶证附页为抵押,方可进校:
1、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的车辆;
2、搭载伤病教职工、学生的车辆;
3、在校内临时(短期)施工的工程车辆;
4、运送食品、货物等生活保障物资的车辆;
5、其他特殊情况需进校车辆;
6、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受此条限制。
(三)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司机应锁好车门车窗,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四)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不包括警用特种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电动车校内行驶速度严禁超过15公里/小时,且必须停放在专用位置(各建筑物门前禁止停放);
(五)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行政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各院(系)、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娱、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对外出租礼堂、会场及体育场等,举办单位必须提前7天填报“沈阳城市学院社会活动入校审批登记表”,经批准后,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交通保障,行政处予以协助,方可入校。未审批的活动及车辆禁止入校。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
(一)无牌无证车辆不得在校区内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不准骑车带人;
(三)不准撑雨伞、戴耳塞骑车;
(四)文明骑车,严禁互相追逐,强行穿越;
(五)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六)严禁一切车辆和行人穿行草坪,严禁车辆在校园非道路区域行使;
(七)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棚或停车线内,不得乱停乱放(学校各建筑物门前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第六条 违章处罚及交通事故处理
(一)对违反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及校区道路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行政处负责(校长办公室、督导办有督导和协助管理职责)。重大交通事故及涉外交通事故由行政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贴条警告、锁定车辆、清除拖车、禁止车辆入校、经济处罚、违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行政处报有关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行政处安全保卫部;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在尽量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行政处安全保卫部;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的,事故责任方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沈阳城市学院校园停车场分配表
序号 |
办公地点 |
停车区域 |
1 |
A1 |
办公室门前、一期食堂 |
2 |
A2 |
办公室门前、一期食堂 |
3 |
A3、A4 |
办公室门前、绿岛酒店门前停车场 |
4 |
A9 |
办公室门前 |
5 |
A10 |
办公室门前 |
6 |
C1 |
办公室门前(限停一辆) |
7 |
C2 |
办公室门前 |
8 |
C3 |
办公室门前 |
9 |
C4 |
办公室门前 |
10 |
白卿宫 |
一期操场停车位 |
11 |
苹果书屋 |
一期操场停车位 |
12 |
俱乐部 |
一期操场停车位 |
13 |
宏志楼 |
宏志楼门前停车场 |
14 |
公务楼 |
工务楼南侧停车位 |
15 |
西山会所 |
工务楼、建工楼、传媒楼停车位 |
16 |
建工楼 |
建工楼门前停车场 |
17 |
传媒楼 |
传媒楼门前停车场 |
18 |
经管楼 |
经管楼门前停车场 |
19 |
体育馆 |
体育馆门前停车场 |
20 |
工训楼 |
工训楼门前停车位 |
21 |
机电楼 |
机电楼楼下停车场 |
22 |
绿岛传媒中心 |
传媒中心门前停车场 |
23 |
南楼 |
南楼停车场 |
24 |
园中园社区 |
一期操场停车位 |
25 |
金菊园社区 |
社区门前 |
26 |
白桦园社区 |
体育馆门前停车场 |
27 |
百荷园社区 |
绿岛传媒中心停车位 |
28 |
玫瑰园社区 |
绿岛传媒中心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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