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6-10-01

    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区域内的道路、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及学校所属的其它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校园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机动车辆驾驶人(含电动车)、乘车人,非机动车辆使用人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二)学校行政处是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采取校园交通管理措施,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确保校园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三)全校师生员工应履行校园交通安全义务,配合服从学校行政处管理。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校园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校园出入口由行政处安全保卫部设置门卫,负责管理,保持出入口畅通。凡从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门卫的管理,严禁阻塞出入口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二)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行驶。车辆行驶时速严禁超过15公里,车辆出入校门时速严禁超过5公里; 

  (三)车辆经过环岛时,必须按标识逆时针环岛行驶,严禁逆行; 

  (四)校园内车辆禁止鸣笛; 

  (五)车辆遇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六)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必须按指定泊位停放,不得随意乱停,影响交通。学校门口、校园道路、教学楼周围、学生宿舍区禁止停放机动车辆,校内各部门师生的车辆必须按位停放,详见“沈阳城市学院校园停车场分配表”(附件1); 

  (七)经批准进入校内的货运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倒车时,车尾需有人指挥,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园道路管理 

  严禁破坏校区道路,对无故破坏校区道路者,由行政处予以追究责任。 

  (一)严禁擅自在校区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二)不准擅自占用校区道路,未经行政处批准,禁止在校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三)在校区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行政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树立明显的指示标志,施工结束后要及时修复路面; 

  (四)禁止在校区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或试车; 

  (五)禁止在校区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得进行踢球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校内教职工、学生私人车辆、长期在校内经营、施工的车辆等可以在校内行驶,但均需办理“沈阳城市学院通行卡”。“沈阳城市学院通行卡”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办理,学生车辆联系学生处何兴中老师89597652,教工车辆联系校办刘凤霞老师89597688 

  (二)禁止校外机动车(含出租车)未经允许禁止驶入校区,下列情况经安全保卫部登记后,以驾驶证/行驶证附页为抵押,方可进校: 

  1、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的车辆; 

  2、搭载伤病教职工、学生的车辆; 

  3、在校内临时(短期)施工的工程车辆; 

  4、运送食品、货物等生活保障物资的车辆; 

  5、其他特殊情况需进校车辆; 

  6、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受此条限制。 

  (三)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司机应锁好车门车窗,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四)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不包括警用特种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电动车校内行驶速度严禁超过15公里/小时,且必须停放在专用位置(各建筑物门前禁止停放);  

  (五)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行政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各院(系)、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娱、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对外出租礼堂、会场及体育场等,举办单位必须提前7天填报“沈阳城市学院社会活动入校审批登记表”,经批准后,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交通保障,行政处予以协助,方可入校。未审批的活动及车辆禁止入校。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 

  (一)无牌无证车辆不得在校区内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不准骑车带人; 

  (三)不准撑雨伞、戴耳塞骑车; 

  (四)文明骑车,严禁互相追逐,强行穿越; 

  (五)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六)严禁一切车辆和行人穿行草坪,严禁车辆在校园非道路区域行使; 

  (七)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棚或停车线内,不得乱停乱放(学校各建筑物门前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第六条 违章处罚及交通事故处理 

  (一)对违反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及校区道路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行政处负责(校长办公室、督导办有督导和协助管理职责)。重大交通事故及涉外交通事故由行政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贴条警告、锁定车辆、清除拖车、禁止车辆入校、经济处罚、违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行政处报有关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行政处安全保卫部;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在尽量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行政处安全保卫部;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的,事故责任方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城市学院校园停车场分配表 

序号 

办公地点 

停车区域 

1 

A1 

办公室门前、一期食堂 

2 

A2 

办公室门前、一期食堂 

3 

A3、A4 

办公室门前、绿岛酒店门前停车场 

4 

A9 

办公室门前 

5 

A10 

办公室门前 

6 

C1 

办公室门前(限停一辆) 

7 

C2 

办公室门前 

8 

C3 

办公室门前 

9 

C4 

办公室门前 

10 

白卿宫 

一期操场停车位 

11 

苹果书屋 

一期操场停车位 

12 

俱乐部 

一期操场停车位 

13 

宏志楼 

宏志楼门前停车场 

14 

公务楼 

工务楼南侧停车位 

15 

西山会所 

工务楼、建工楼、传媒楼停车位 

16 

建工楼 

建工楼门前停车场 

17 

传媒楼 

传媒楼门前停车场 

18 

经管楼 

经管楼门前停车场 

19 

体育馆 

体育馆门前停车场 

20 

工训楼 

工训楼门前停车位 

21 

机电楼 

机电楼楼下停车场 

22 

绿岛传媒中心 

传媒中心门前停车场 

23 

南楼 

南楼停车场 

24 

园中园社区 

一期操场停车位 

25 

金菊园社区 

社区门前 

26 

白桦园社区 

体育馆门前停车场 

27 

百荷园社区 

绿岛传媒中心停车位 

28 

玫瑰园社区 

绿岛传媒中心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