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来源:时间:2016-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消防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疾病防控、危险品、消防、治安、实习实践、信息网络、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自然灾害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学院、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学校的安全工作者。各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组织机构,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将各项安全职责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工作预案。预防在校园内的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三)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极端和突发事件;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四)落实各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储备,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卫生、消防、治安保卫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处置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处。安委会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委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安委会下设消防安全委员会、校园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网络安全委员会。四个专项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分工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各学院、各部门单位进行工作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学院、部门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委会。 

  第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贯彻守土有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学院、各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都可以对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一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二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讲堂、体育馆、影视传媒演播大厅、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各学院、各部门要组织消防演练,确保火险时临近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严格规范教学楼、宿舍楼的用电器具使用,严格禁止可能引发火灾的用电器具使用,对使用违禁用电器具者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罚。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五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校内人车混行的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禁鸣等。 

  (二)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学校校门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三)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七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后勤部门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校领导。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八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工作实习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园、讲堂、餐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校园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学院、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九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十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各学院、各部门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学院、各部门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安委会各专项安全委员会要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相关学院、部门领导应立即报告校领导。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三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有关学院、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学院、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