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时间:2018-03-04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公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使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行政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分配、调拨、定期清查等工作,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各院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实施具体管理工作,承担管理、统计清查等责任,固定资产使用者是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学校、各院部管理要求使用固定资产。各归口单位出现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各院部绩效,各院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及使用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和制作发放固定资产使用条码  

  (五)会同归口的院、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对固定资产归口院部的资产清查与日常检查的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绩效考核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院、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学校要求,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人员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随时记录固定资产变更情况定期上报行政处。 

  第九条 各院、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人员专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必须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记录清晰,随时更新,行政处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查各部门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作为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认真开展日常固定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固定资产乱摆乱放、随意变换位置情况,随时查看并记录固定资产的迁移、增加、损坏、丢失以及调整交接等情况。不论有无变化均应于每月最后一天(30日)上报至行政处备案(若有变化,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固定资产变更(交接)单》上报行政处)。同时,资产管理员在本部门资产统计表中做出相应改动  

  (四)集中管理损坏的固定资产,并以部门为单位上报维修部进行维修,或指导资产使用者上报维修部维修。维修部门确认无法修复的,应正常报至行政处。若固定资产为人为损坏,不能修复,将处以固定资产原价罚款和扣除部门整体及责任人绩效考核分数的处罚  

  (五)教职工离职时,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统计表核对离职教师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完好及丢失,核对好后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固定资产变更(交接)单》纸质版,上报行政处,履行接下来的离职手续,资产管理员在本部门固定资产统计表中做出相应改动;固定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拨时,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好《沈阳城市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纸质版,由接收部门上报行政处;  

  (六)教室内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存在临时性调整情况,如:投影仪更换位置、教室桌椅不够、其他办公室开会需要抽调桌椅等情况,需要各资产管理员认真负责,告知各部门教师及相关人员借用完的固定资产第一时间放回原位,总数保持一致,以防止固定资产丢失;  

  (七)各固定资产管理员务必向本部门的其他人员进行宣传,将每一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个人,不允许私自更换、调配学校固定资产,以免造成学校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以及闲置,责任无法确认等情况  

  (八)每学期至少清查一次本部门固定资产,并于月末(无特殊情况为330日、930日)向行政处上交一份清查后的固定资产统计表。若与前一学期有所不同,请用黄色标注,行政处将在新学期进行固定资产盘查,每年两次,更新系统中变动的标签和内容;  

  (九)积极配合行政处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若各院部有多余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听从行政处重新进行固定资产分配,做到不浪费资源、不闲置资源;  

  (十)对固定资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学校各院、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人负责,由行政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配合行政处相关资产清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十一 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十二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十三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十四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所辖范围出现的其他水、电、暖、门窗等问题,务必当天上报维修,最晚次日上报维修,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六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的各院、部门审核,校长办公室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十七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十八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十九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行政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相应部门应第一时间安排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员接替工作,原资产管理人员与新接手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指导新固定资产管理员学习并开展工作,杜绝人走事不清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职应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交接工作;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时,管理员应第一时间修改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标准格式上报行政处;   

  (五)固定资产调拨时,调出及接收双方应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纸质版,上报行政处。 

  二十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章 绩效考核

  二十一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二十二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不能够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责的;  

  (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六)忽视资产管理工作,消极怠工,不配合行政处资产清查盘点等相关工作的   

  (七)不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及行政处下发的资产管理相关工作任务的;  

  (八)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资产清查或抽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上报至行政处相关数据不符的、资产乱摆乱放、随意变换位置的。  

章 附 则
二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