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参加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80号)的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我校“以岗位能力形成为核心的职业情境化人才培养模式”(即PST-CCE)以及稳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在校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城市学院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于促进我校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尤为重要。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相关项目实行学校统筹管理,在省教育厅确定项目的类别、数量和经费额度等主要环节基础上,由学校负责项目的经费配套、组织实施以及结题验收等环节。
训练计划按照统一管理、总体设计、分项实施、评估考核的原则,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健全创新创业机制为基础,以改进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创新创业导师团队为重点,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为有效途径,引导学生习学并进,积极参与科研、深入实践、积极创新、勇于创业,着重培养学生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最终达到学有所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彰显我校PST-CCE人才培养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沈阳城市学院省级双创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指导、检查和验收。评审委员会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成立办公室,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含团委)、财务处以及学院教学负责人组成。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训练计划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训练计划有关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事宜;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导师团队建设、教师工作量认定;学生处负责制定与训练计划相关的学生综合测试与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团委负责做好与训练计划相关的多维能力拓展学分的认定,协助做好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营造;财务处负责训练计划的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指委会”),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负责做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信息收集和自评工作。指委会由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章 选题申报
第八条 立项原则注重过程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应注重实践创新研究过程。引导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注重切实可行。训练计划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选题。训练项目请勿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重复。
申请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承担上年度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不得继续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条件项目申报人限定在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一般应以2至3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申报人需学有余力,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具有浓厚兴趣和较好素质;指导教师需具有较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与企业合作的基础;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良好的资源平台和条件。项目申请人须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逐级申报,学校以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复评,确定入围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最终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项目,项目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教学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核。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组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教学单位核批,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向教学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教学单位核批,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教学单位审批,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学校规定的中期检查期限内自主申请检查时间,或按学校统一公布的检查时间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投入;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者,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应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和项目水平,我省对各高校的省级项目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资助。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验收书》,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
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