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励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08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的重要环节,是展示学生综合素质、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改革成果的窗口。为了鼓励广大师生参加竞赛活动,提高我校学生的科技竞赛水平,促进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竞赛级别分为: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三个级别。

第一条校级竞赛: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范围的学生竞赛。

第二条省级竞赛分成两类:一类是指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以及由省教育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高等学校的技能(创新创业)竞赛(简称“省级一类”);二类是以省教育厅名义主办,面向全省高等学校的技能竞赛(简称“省级二类”)。

第三条国家级竞赛:由国家教育部或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或组织的赛事。

(注:艺术体育类竞赛指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体育局、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主办的比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校级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协助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报送、表彰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活动。

3、负责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表彰奖励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4、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5、参加省级以上赛事流程:参赛团队经所在院部审批,报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备案,经批准后推荐参赛。

第二条校级竞赛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上级相关赛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竞赛项目,按照学校的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院部,承办院部制定校级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三条竞赛需要组队参加的,同一竞赛原则上每组成员数不超过3人;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参赛队不超过2个;同一参赛项目,原则上仅限1位指导教师。

第三章   相关政策

第一条对在指导各级别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教师,学校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时,按一定标准计分。

第二条获奖指导教师所在院部按照当年的校内绩效考核标准给予计分。

第三条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获奖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评选奖学金给予计分。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竞赛级别

获得奖项

奖励金额//

国家级

特等奖(冠军)

4000

一等奖(亚军)

3000

二等奖(四强)

2000

三等奖(八强)

1000

省级一类

特等奖

2500

一等奖(冠军、金奖)

2000

二等奖(亚军、银奖)

1500

三等奖(季军、铜奖)

1000

省级二类

特等奖

2000

一等奖(冠军、金奖)

1500

二等奖(亚军、银奖)

1000

三等奖(季军、铜奖)

500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不属于省级一类、二类规定的其他竞赛,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参赛团队需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交赛事说明和相关参赛材料备案。

第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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