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优势,培育和强化专业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及改造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区域产业调整、优化自身结构与布局等出发,凝聚专业优势,突显地方特色,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着重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并在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
第六条 坚持积极发展应用、重点培育特色、大力扶持交叉的方针。要精心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常抓不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基本要求
1.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3.学校鼓励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交叉专业,各教学单位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 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符合学校办法定位;
2.有详尽的拟设专业调研论证报告。要经过调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撰写论证报告。报告须有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3人,论证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分析;
(2)拟增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
(3)拟增设专业与国内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支撑材料。
3.有一定的学科基础;
4.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
5.具有必备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能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7月上旬,由拟申请学院按照教育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专业介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各项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1)教学单位发展规划、新专业建设规划。其中,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等;
(2)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规定样式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一览表等;
(4)其它支撑专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综合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
4.学校将审议通过的拟设置专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公示并在教育部规定平台上申报。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调研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一般不得多于一个。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
1.实行专业预警及退出机制。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2.专业调整或撤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能上能下、滚动管理”的机制。
3.毕业生就业率较低且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列入预警专业名单,并调减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
4.根据当年一次性录取情况,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一次性录取率(不含调剂和征集志愿录取)达不到80%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并调减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
5.连续2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将实行退出机制,停止招生。
6.对于连续2次专业评估不合格,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暂停招生或隔年招生,直至停办或合并撤销。
7.对于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专业,应由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及相应的论证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1.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教学单位每个专业须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2.培养目标: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特色。
3.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开展教学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4.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一支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科研能力较强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优秀教师,要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充实教学一线力量,同时,根据专业办学实际,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
5.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要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系统建设;重视高水平课程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坚持课程建设中评建相结合,促进课程质量和水平提升;完善课程建设中教学基本文件的管理。
6.教学文件:是保障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涉及专业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等。
7.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要加强教材的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鼓励选用适合办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抓好自编教材建设;要做好教材评估、评选工作。
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提高资源利用率。
9.图书资料建设:要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
10.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各专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多样化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要加强特色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专业。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专业,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不断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平台,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学模块,彰显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按照新办专业、合格专业、特色专业三个层次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级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其中,新办专业建设目标为合格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目标为特色专业。
第十七条 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管理体系。批准设置的各类专业和拟申报高一级别的专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此项作为今后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建设工作。教学单位成立由教学单位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教学单位各专业建设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类负责人遴选、职责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开展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校级、省级特色专业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单独设立专业建设相关评议委员会机构,其职能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经费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校内、校外两级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省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建设经费、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新办专业建设经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特色专业建设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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