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关于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18

沈阳城市学院关于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主题,教学是教育工作的主渠道,为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断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教学管理队伍,加强我校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增强教学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教学管理人员是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主体力量,肩负着组织实施教学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责任,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素质、管理方法、创新能力直接影响素质教育的实施,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教学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促进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体制和机制为保障,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为目标,不断优化教学管理队伍,配齐配强教学管理人员,加强教学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不断促进教学管理人员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为学校的教学工作提供优质和有效的服务。

二、健全促进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几个渠道

(一)建立有效的学习培训制度。以能力素质建设为核心,切实加强教学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将教学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教学管理人员的在岗学习培训,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理论培养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提高学习培训质量。邀请教学管理的专家参与学习培训的教学指导,邀请一线的教务工作人员参与教学管理实践的调查和研究。广大教学管理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教学一线,虚心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从以下六个方面考核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实践中的工作表现:一是思想政治素质;二是业务工作能力;三是教学管理成效;四是教学管理具体实践;五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奉献精神;六是教学管理工作的创新能力。突出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对教学管理规律的熟悉程度、对教学管理运行的具体方法、教学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应用。

(三)建立公平的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要求。将教学管理人员的培养作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在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职数、岗位设置、选拔任用等方面重点保证教学管理人员的发展,配齐配强教学管理人员。不断充实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队伍,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建立一支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教学管理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理论素养的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教学管理队伍。将想干事、能干事和干成事的人员选派到合适的教学管理岗位。要建立有效的教学管理人员进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注重从优秀年轻教师中选择培养对象,安排到教学管理岗位进行锻炼和培养,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学管理职责的要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及时调整出教学管理队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在涉及职称评聘、职务提拔和其他关系教学管理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措施,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教学管理人员。

三、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具体措施

(一)配齐配强队伍。校、院各级领导必须明确教学管理队伍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各教学学院应成立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由主管教学院领导、教学干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人员应熟悉计算机操作,具有较强文字处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可设1-2个学生助管岗位。

2.教务办公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由学院根据校院两级教学管理要求及教务处的指导性意见设置,其年度考核学院应征求教务处的意见。

(二)加强培训工作。教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现代教育、教学管理理论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每年举行1-2次教学管理工作研讨会;每年选送3-4名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国内有关研讨会并创造条件选送教学管理人员国内外考察或进修。

(三)加强教学管理理论研究。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学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是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要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教学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要制定好教学研究规划及分年度的实施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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