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18

沈阳城市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鼓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任务,公平、公正地计算各教学环节的工作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面向对象

我校聘任的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科研教师和实验教师。

二、教学工作量组成

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课外指导工作量两部分,其中专业课教师两部分均需承担,公共课教师主要承担课程教学工作量,科研类教师、实验系列教师主要承担课外指导工作量。学年内,课程教学工作量或课外指导工作量未完成,均视为学年工作量未完成。

三、课程教学工作量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定额

公共课教师

专职教师

干部兼任教师

院长

副院长

系、室、所(副)主任

480

130

280

380

新入职教师为助教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学期和下一学期减免50%教学工作量。

专业课教师

专职教师

干部兼任教师

院长

副院长

系、室、所(副)主任

400

100

200

300

新入职教师为助教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学期和下一学期教学工作量各为100学时。

(二)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理论课教学:

计划学时=计划学分×16(学时)

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重复课系数k1×合班系数k2

2.单设实践教学:

计划学时=计划学分×30(学时)
教学工作量=0.5×计划学时×指导量系数k3

3.重复课系数k1

单次课:该课程每学期仅有唯一教学班上课
重复课:同一学期共用代码、大纲和试题,重复上课
大班重复课:k1=0.95(教学班≥2个行政班)
小班重复课:k1=0.90(教学班<大班规模)

4.合班系数k2

教学班≤2个行政班:k2=1.0
教学班为3个行政班:k2=1.2

教学班为4个行政班:k2=1.4

教学班为5个行政班以上:k2=1.5

单设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

(1)单设实践教学以指导一个教学班为计算基础;
(2)各类单设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0.5×计划学时×合班   系数k2×指导量系数k3;
(合班系数k2同第4条)
(3)单设实验课的指导量系数k3=1.0(教师必须全程现场指导);实验课因设备所限而必须分组重复进行P次的k3=1.0×P(P≤4);
(4)实训、实习指导量系数k3=教师现场指导学时/计划学时;
(5)设在课外的实践教学(各种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教学计划中只规定学分不限制学时,且不排入学期课程表。课外实践教学工作量按计划学分计算:
①教师全程指导:指导工作量=计划学分×15×合班系数k2;
②教师只布置任务和检查结果而无现场指导:指导工作量=计划学分×4×合班系数k2,若该实践课程计划学分≥3时,该门课程总工作量为10学时×合班系数k2。
(6)实践教学的指导方式和指导时间须事先写入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书;指导实践教学须按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书执行,须有教学日志记录。

四、课外指导工作量

(一)创新创业项目训练

每位教师应至少指导1个创新创业团队(从15级学生开始,保证每级1个),于学生大二、大三学年指导团队成员进行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完成相应学分,项目较成熟的团队可带领参加双创系列竞赛等,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奖励。

(二)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待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教师应指导其完成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关工作。教师应与校外学生保持紧密联系,协助学生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学生共同确定毕业设计题目,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工作。专业实习原则上指导老师所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为达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综合训练的目的,学校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双导师”,指导老师所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0人。

五、解释说明

1.本规定所指的课程(包括实践)是指列入教学计划,且教学文件齐全、有结课考核成绩的教学环节。

2.一门课程(或实践课)由多位教师共同完成,教学工作量酌情分摊,总量不变;实践课若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共同完成的,教师工作量减半;若实验员独立完成的,教师不计工作量。

3.休产假、长期病假,或其它原因超过一个月不能承担教学工作时,其年工作量按其经批准的连续休假日数÷280所得比例减免。

4.为保证教学质量和保证教师有时间完成育人、教改、科研等其它工作任务,学校一般不提倡给教师超额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教师有超额工作量时,可以按学年实行动态管理:即本学年超额量积存到下一学年使用。教师也可以将超额量自愿为学校做贡献,学校在年度评优表奖时将给予考虑。

5.教师本学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且上学年积存超额量不足以弥补的,学校将在当年工作量核算后按照其缺额扣发工资。工资扣款额计算方法:

扣款额=(教学工作量定额-上学年积存超额量-实际完成工作量)×30()

6.本工作量计算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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