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20-05-18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教学与考核工作,体现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及其有关的教学管理工作。 

  一、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安排从事与教学活动等相关的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或教学质量,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1、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运行、考务学籍、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   

  3、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等四级。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出现教学差错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留存,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出现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留存,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 500元; 

  3、出现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留存,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 800元;    

  4、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上交教务处留存,并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 1000元。   

  5、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后果报告教务处,并填写《沈阳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报主管校长审批。  

  6、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7、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事实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对申诉后做出答复认定和处理仍不认同,可提交至校务委员会审议,该结果作为事故认定的最终结果。   

  四、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一)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发表抹黑党和国家的言论与行为。 

  (2)教师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承担了教学任务(包含实践环节),但未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包括不按规定准备教学文件),导致该门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3)指导教师不按规定指导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创新创业等,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相应实践任务。 

  (4)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况。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含实践教学环节)达 1/3以上(含 1/3)。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累计随意停、调课6节以上(含实践教学环节)。 

  (7)教师因自身原因,造成一个教学班及以上,1学时及以上无法正常上课。 

  (8)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言语,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或对提意见或建议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9)泄露试题。  

  (10)命题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无效。  

  (11)一门课程试卷或标准答案有8处及以上错误或一门课程两套试卷或近三年试卷重复率达30%(不含30%)及以上的。 

  (12)教师伙同学生考试作弊,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恿学生作弊。   

  (13)因工作疏忽造成考核、毕业设计等重要教学资料丢失。  

  (14)在阅卷时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扣分、送分,或评卷有明显出错,或课程成绩单上分数有不当改动或一位教师批改一本试卷有7处以上错误(不含7处)。 

  (15)一位教师批改一本试卷或一份毕业设计材料有7处以上错误(不含7处)。 

  (1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不作为,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新创业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0,000元以上。   

  2、教学管理类  

   (17)有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籍、学历、学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造成恶劣影响。     

  (18)因工作失误,造成大型、贵重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丢失、损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二)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擅自调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含实践教学环节)达 1/4以上(含 1/4)。 

  (2)教师指导学生的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等出现大面积抄袭。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累计随意停、调课4节(含实践教学环节)。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换课程、授课教师或请不具备本门课程任课资格的人员代课。   

  (5)无故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践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认真备课,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或因教学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教学效果,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6)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5分钟以上(不含 15分钟),或在授课(包括实践课)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 15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   

  (7)教师教学管理不到位,致使上课班级学生无故缺勤1/3及以上。 

  (8)整个学期,未布置学生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实验实训报告等。 

  (9)教师指导的一份毕业设计材料有5~7处以上错误(不含5处)。 

  (10)命题教师未按时提交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试卷命题审查人员不认真审查试卷造成严重后果,或题量不足导致大部分考生中途答完交卷离场 

  (11)正式使用的试卷中,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12)一门课程试卷或标准答案有 5~7 处错误或一门课程两套试卷近三年重复率达 20%~30%(不含20%)。 

  (13)在阅卷时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扣分、送分,或评卷有明显出错,或课程成绩单上分数有不当改动或一位教师批改一本试卷有 5~7处错误(不含5处)。 

  (14)教师不按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实训)成绩比例核分。   

  (15)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因工作疏忽导致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或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归档材料。   

  (16)教师监考期间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考试秩序,或迟到或提前离开考场15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或擅自离岗15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混乱,造成严重影响。  

  (17)监考教师未按规定考试时间组织实施考试。   

  (18)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无故缺席。   

  (19)监考教师无故缺席监考,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0)教师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辅导和其他物品。   

  (21)因教师错误指导或不作为,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新创业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10000元。  

  2、教学管理类   

  (22)院部或个人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外)。   

  (23)院部选用未经审核的教材,致使订购的教材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24)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等财物的丢失或损坏,影响教学秩序。   

  (25)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有误,导致误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6)院部擅自调换课程、授课教师或安排不具备此门课程教学资格或未经审批的人员上课或代课。   

  (27)院部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教学任务尚未落实,且不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或开学前任课教师不能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   

  (28)处理教学管理数据时弄虚作假或不认真而造成多处数据失实,严重影响学校管理。   

  (29)对本院学生违反学校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或以各种方式和理由为学生开脱责任。   

  (30)院部无正当理由致使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开门推迟15 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并导致停课、调课,或无法按时考试。  

  (31)院部对考试、答辩、实验实训等工作,组织管理不当,导致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 

  (32)在已知泄题的情况下不报告,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或发现重大考试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3)试卷印制数量少于考生人数,导致考试无法进行。(三)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对承担课程的教学文件填写不认真、不完整或不负责任、以旧代新。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含实践教学环节)达到 1/6。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停、调课 2学时。   

  (4)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5-15分钟(含 不5分钟),或授课(包括实践课)中擅自离开岗位 5-15分钟(含不 5分钟)。   

  (5)上课仪容不端、衣冠不整,或不尊重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6)教师教学组织不当造成课堂纪律混乱,教室内1/3以上学生未进入学习状态。 

  (7)获准调停课的教师,未按时补足调停课时数。 

  (8)考试命题未按时提交规定数目的试卷或不按标准格式命题,一门课程试卷或标准答案有 2~4处错误。  

  (9)教师指导的一份毕业设计材料有3~5处以上错误(不含3处)。 

  (10)在复习期间或考试前圈定考试范围、内容。    

  (11)监考人员迟到、早退 5-15 分钟(不含 5 分钟),或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找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报、看手机、打瞌睡、聊天等,或擅自离岗 5-15分钟(含不 5分钟)。   

  (12)在阅卷时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扣分、送分,或评卷有明显出错,或课程成绩单上分数有不当改动或一位教师批改一本试卷有 3~5处错误。  

  (13)教师擅自通报未经院部审查通过的课程成绩,并造成一定影响。   

  (14)监考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管辖范围内有学生违纪、作弊未发现并制止而被巡考人员发现的,或造成多人考卷雷同。   

  (15)因教师错误指导或不作为,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新创业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不含5000元)。 

   2、教学管理类   

  (16)院部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教师或学生不能按时上课(或考试)或找不到上课(考试)地点。   

  (17)院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因其他原因擅自让学生停课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   

  (18)院部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妥善处理。   

  (19)院部无正当理由致使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开门推迟15 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并导致停课、调课,或无法按时考试。  

  (20)院部未能及时办理调停课申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1)教室、实验室设施不及时检修或报修,或接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换或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2)院部不认真制定和审核教学文件、考核文件、填报文件等各类上报或存档材料,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四)教学差错   

  1.教学类   

  (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 分钟。   

  (2)教师在课堂上吸烟和课前饮酒。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授课未携带教案(指导书),或任课教师没有及时记载学生的出勤情况。   

  (4)未履行教师职责,上课学生纪律差且不管理。   

  (5)上课时接听手机、玩手机等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6)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实验实训报告等。   

  (7)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期末复习及考核。 

  (8)一门课程试卷或标准答案有 1处错误。 

  (9)教师指导的一份毕业设计材料有1~3处以上错误(不含1处)。 

  (10)因教师错误指导或不作为,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新创业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11)试卷批改或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而需要更改成绩。   

  (12)一门课程成绩单有填写错误。  

  (13)监考结束时,未按规定收取试卷,装订,填写考场纪律记录。   

  (五)其它教学工作的失误、事故   

   其它经校长、校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五、其他   

  (一)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院部或部门集体代替。   

  (二)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的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院部领导对本院部事故故意隐瞒,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而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或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本院部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院部行政一把手承担。   

  (三)免责条款 

  (1)教学环境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避险(由学校认定)。 

  (2)教师本人出现身体意外情况。教师因身体意外不能按时上课的,应在上课前向教务处、所属系(部)请假。教师因身体原因必须中止课堂授课时,应由本人或委托所授课班级的学生在离开教学地点到所在院部教务办请假,由院部教务办向教务处请假报备。对于没有按以上程序及时请假,被检查人员发现后再补充请假的不予免责。 

  (3)教师因院部紧急公务而误课。教师遇院部特殊公务来不及请假和调课时,必须先妥善安排好所授课的学生,并在事后出具院部领导书面签字的证明。否则,不予免责。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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