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完全学分制选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时间:2021-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选课是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基础。根据《沈阳城市学院完全学分制改革方案》及《沈阳城市学院完全学分制下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范选课程序,指导学生正确有效地完成教学计划,保障完全学分制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正确选课是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修读教学计划的关键。学生需按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选课,才能进入该门课程的教学班进行学习,是完成该门课程学习并取得成绩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选课对象为我校已取得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学生均需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选课。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五条 学生依据所学专业特点,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选课。

第六条 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为4年,在完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3-7年(或4-8年)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必须以完全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学年、学期修读计划,安排学习进程,通过选课修读,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业。

第七条 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和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说明书、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按照课程修读的逻辑顺序,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对于在同一学期内开设的不同类别的课程,建议优先选择修读专业必修课程,再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最后选择修读任意选修课程。

第八条 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同一学期同时开课,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在教学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个人修读计划合理安排选课计划,不得盲目选课、随意超量选课或超计划选课,以免占用课程资源,影响他人选课。每学期应至少修读15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对于希望在基本学制年限(四年)毕业的学生,建议每学期修读的总学分在20-30学分之间。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

第十条 学生选修课程数量及顺序应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时应注意课程修读的逻辑关系,有逻辑关系的课程应选修先修课程,方能选修后续课程。学生所选选修课与排定的必修课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上课时间。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设定最低和最高修读人数,由学校依据课程性质、场地条件等制定,如修读人数少于最低人数,则该门课程不开设。公共课原则上低于20人的课程不开设,专业课根据课程特点设置开班人数上下限。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经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合格,应予重新学习(重修)。重修课程的选课,按照《沈阳城市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学、复学或调整专业后的学生,其课程修读按所调整后的年级专业课程选修。之前修读合格的课程,经认定后不必再修读。

第十四条 选课属于教学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范围内完成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学生各学期所修读课程必须进入选课系统选择确定,否则,学生的名字将不会在该课程的教学班名册中出现,也无法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三章 选课准备

第十五条 选课教学任务的下达与报送。

(一)每学期第13周教务处按照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计划,形成各学院课程教学任务书并下发,各学院将教学任务书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计划进行认真核对,安排下学期开课任务。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出或增开的课程,需填写《沈阳城市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二)公共课的教学任务由课程归口的各学院报送,专业课的教学任务由课程所属学院报送。

(三)第15周教务处按照各学院上交的教学任务安排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设置下学期所属专业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教学班。

第十六条 所有课表的安排,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教务处负责公共课课表的安排,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课课表的安排。第16周开始,按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顺序排课。同一门课程由多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同一学期同时开课的,必须面向所有学生,并尽可能让学生自主选择教师及时间。

第十七条18周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下学期选课课表,学业导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进入选课系统查询,进入选课准备阶段。

第十八条 学生在选课前应积极、主动联系学业导师,学业导师应对学生的学业要求、课程结构与体系、必修、选修等规定进行辅导,介绍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要求和开课教师的教学特点等情况,解答学生需要了解的各种问题,并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选课思想。

第十九条 学生制定选课计划。学生要认真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说明书、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明确自己应选课程的学分要求,了解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和各类课程与本专业的关系,确定下学期选课的课程与学分,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确定自己的选课计划。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选课前以本人学号、密码登录“正方教务管理系统”,熟悉了解选课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的选课时间段内,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平台进行选课。

第四章 选课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课程序。学生选课包括正选、退改选以及选课结果确认三个阶段。

(一)正选阶段(第一轮选课)。根据学校安排的选课时间、地点登录“教务管理选课系统”网站,依据学期开设课程教学信息和个人的选课计划,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二)退改选阶段(第二轮选课)。对于正选阶段学生已经选中的课程一般不再进行退改选,此阶段主要针对正选阶段出现错选、漏选、不符合开班条件课程被撤销、选课结果冲突、人数限定等原因需要进行退改选而安排的选课。

对在正选阶段已经选定课程,此后又不想学和不适合学习该课程的学生,也必须在退改选阶段进行退选该课程,否则学生名字将记录在所选课程列表中,并出现在教师学生成绩册中,无法消除。

(三)选课结果的核查与确认阶段

1.选课结果核查。正选完成后,各学院应组织学生登录选课系统查询自己的选课结果。对学生选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选、漏选、取消课程、冲突课程等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学生选课的基本情况,统计学生选课结果,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调整处理。退改选前各学院应将调整的情况以及退改选的安排及时通知学生,便于学生退改选。

2.选课结果确认。两次选课结束后,每位学生必须登录选课系统查询自己的正选和退改选阶段的选课结果,并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3.两次选课结束并经确认后,全校教学任务的安排和每位学生的学习计划均已确定,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变动。各学院通知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表和学生名册并打印,教师必须按照课表安排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按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学生所形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考核和录入成绩。

第五章 教学计划执行与教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足量开出本学院的课程,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开课计划的,需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应当认真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确保教学质量。要强化教学班级管理,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选课形成的教学班严格管理,认真考勤,加强学习纪律和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要认真核对课表上的课程与自己所选课程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在规定时间内退选、改选。因本人原因造成错选和漏选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班学生名单组织教学并评定成绩。凡未列入名单的学生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和考核,不记载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通过教务管理选课系统选定的课程,一经注册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实验、实训、完成作业、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六章 选课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选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和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选课场所、安排选课时间;维护教务管理系统,处理选课数据;在选课过程中与各学院加强沟通、与系统软件生产商保持联系,及时解决选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学生顺利通过选课。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选课工作小组,成员由副院长、教务办主任、专业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各专业教务系统中选课数据的维护和完善工作,适时更新和处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任课教师、学生、教学场所、教学任务、考核等信息及选课运行中产生的各种数据。

(二)做好选课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学生理解选课的意义,向学生提供学期教学任务和学期课程安排表,使其明确下一学期将要学习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并指导学生合理制定修读计划。

(三)通知、组织本学院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选课,清查、统计学生人数,防止生产遗漏。

(四)第一次选课结束,各学院要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审查,收集、整理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退改选前各学院应将课程调整的情况以及退改选的安排及时通知学生,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阶段的退改选。

(六)选课结束后应通知、组织学生进行选课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恶意破坏选课设备、攻击服务器或更改他人数据信息。若出现此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城市学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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