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4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违纪处理,特制定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关于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数表、草纸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
(5)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对于其它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关于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补考及重修),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及其它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组织团伙作弊;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对于其它作弊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应填写“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或各学院。
教务处或各学院收到“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后进行初步认定,由教务处进行最终认定,并由学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关于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违纪处理,特制定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关于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数表、草纸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
(5)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对于其它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关于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补考及重修),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及其它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组织团伙作弊;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对于其它作弊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应填写“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或各学院。
教务处或各学院收到“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后进行初步认定,由教务处进行最终认定,并由学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关于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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