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考试工作纪律认定及处罚意见
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4
各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规范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提高考试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对参与考试工作中复习、命题、试卷保密、监考、判卷、录入成绩及试卷分析等各环节的人员出现教学差错、事故等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的事实认定及处罚提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复习工作
不按规定带领学生进行期末复习,为教学差错;
在复习期间或考试前圈定考试范围、内容,为三级教学事故;
故意泄漏试题,为一级教学事故;
二、关于命题工作
课程开课学院应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认真命好试卷;学院负责人应做好复查试卷。出现下列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门课程试卷或标准答案有一处错误,为教学差错;有二~四处错误,为三级教学事故;有五~七处错误,为二级教学事故;有八处及以上错误,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门课程两套试卷重复率达10%~20%的,为三级教学事故;重复率达20%~30%以上的,为二级教学事故;重复率达30%及以上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命题教师未按规定套数命题、做标准答案等有关材料,为三级教学事故;
不按标准格式命题,为三级教学事故;
命题教师未按时送交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为二级教学事故;
试卷命题复查负责人不认真复查试卷造成后果,为二级教学事故。
三、关于试卷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试卷印刷、保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教师或有关人员因保管不善泄题,为二级教学事故;故意泄题,为一级教学事故;
试卷丢失,为一级教学事故;
在已知泄题的情况下不报告,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为二级教学事故;
在考试后将试卷丢失,为一级教学事故。
四、关于监考工作
教学部门应认真组织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出现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伙同学生考试作弊,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恿学生作弊,为一级教学事故;
发现重大考试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后果,为二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迟到的,为教学差错;无故缺席监考,致使考试无法进行,为二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核对学生身份、排定学生座次、布署考场,为三级教学事故;
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无故缺席,为二级教学事故;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为教学差错;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提前发放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为二级教学事故;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打手机、看书报等不尽职行为,为三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责任心不强,监考人员的监考范围有学生违纪、作弊未发现并制止而被巡考人员发现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多人考试成绩雷同,为三级教学事故;
监考结束时,未按规定收取试卷,装订,填写考场纪律记录,为教学差错;造成试卷丢失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五、判卷及录入成绩工作
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判卷工作,严格按规定评卷。出现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试卷批改及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而需要更改成绩,为教学差错;
虽未更改成绩,但一位教师批改一本试卷有三~五处错误,为教学差错;有五~八处错误,为三级教学事故;有九~十二处错误,为二级教学事故;有十三处及以上错误,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门课程成绩单有填写错误,为教学差错;
不按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实训)成绩比例核分,为二级教学事故;
教师或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为三级教学事故。
六、其它考试工作的失误、事故
七、考试工作教学事故的处理
出现教学差错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应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出现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应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500元;
出现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罚款800元;
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
考试工作出现教学事故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查实,拿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日内报教务处。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单》并按上述意见做出明确认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最终认定后,由院办发文处理。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事实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对申诉后做出答复认定和处理仍不认同,应在原处理结论基础上加重处罚。
本意见自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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