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考与阅卷工作的相关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4
1、排考工作要点:
(1)各教学单位需进一步明确,考试课必须在20周集中进行,考查课随堂考试(一般安排在本门课程教学周的最后1周),若需要单人单桌可协调安排;
(2)各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应力求考试时间均匀分散,不可过于密集集中,切要保证20周周五有一门考试;
(3)学院专业课考试需安排在本学院教室进行,若不够可与其他学院协调,也可与教务处协调;考试地点要相对集中,考务室位置明确;
(4)监考教师要老新搭档,任课教师为主考教师,不可监考本课程考试;
(5)补考的排考可安排多门考试于同一考场同时进行。
2、阅卷工作要点:
(1)任课教师务必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核分无误后,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期末考试成绩,随即生成成绩单,并按要求将成绩单上报教务处、开课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
(2)阅卷过程中,各任课教师务必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分标准)阅卷,评定成绩,并按规定结合平时成绩给出学生总评成绩;任课教师不得以各种理由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3)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雷同卷现象,应立即向系、学院报告,若情况属实,已经核查,严肃处理。
(4)核分过程中若有错漏情况发生,阅卷教师需用红色水性笔标明并盖章。
(5)教务系统中生成的试卷分析为基于期末考试成绩的试卷分析,请各位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成绩分布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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