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课程学分替代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
作者:来源:时间:2014-09-16
为提高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实行课程学分替代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课程学分替代制度就是学生在本文所列的特定情况下对未能取得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允许用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的学习成果来代替的学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学生的学分替代进行最终审批。以学分替代获得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替代”。
第三条 学生在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习了某门课程后未能取得课程学分时,允许申请学分替代。未能取得课程学分一般是指考试及补考未及格,或因故缺考等情况。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旷考的课程,不适用学分替代。
第四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校(包括出国)进修、借读、访学所取得的正式学分,可以申请学分替代。用外校课程学分替代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时,首先由所在专业负责人和学院给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成绩(425分以上)可以替代大学英语课程全部学分。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以上、或者取得国家英语六级合格成绩(425分以上)的,学分替代时可以登录课程成绩为90分。
其它类国家公共外语考试成绩的学分替代方法由外语学院提出方案,教务处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国家计算机一、二级考试合格成绩可以替代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
第七条 国家政府机构认定的、或社会公信力较高的各类学业考试合格证书和技能考试合格证书,或各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能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替代相关专业课程学分。
第八条 专业课程的学分替代方案和证书认证目录需由相关院系事先公布。学分替代手续由教务处审批操作。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文体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以按学校体美部的相关规定替代相关课程学分。此类学分替代规则由体美部会同学生处制定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政府机构举办的与本专业技术技能相关的各类竞赛,可以用所获得的竞赛成绩申请替代相关专业课学分。此类学分替代需要相关学院会同学生处事前制定学分替代方案,由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分替代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两周内。申请时需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审批的课程学分替代申请表、相关部门制定的且已被学校批准的课程学分替代方案、用以替代学分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确认)及复印件(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14年9月由学校教务处修订后发布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