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2014年9月修订]
作者:来源:时间:2014-09-16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关于课程考核和重修已经规定: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应参加补考。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可参加重修及考核。如再不及格,可依次在后面的各个学期申请重修及考核,直至在规定的期限内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课程学分。
教务处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依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参加重修及考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要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总成绩不及格,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前为其安排一次免费补考。学生参加免费补考的成绩记入个人学业档案,加注“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及格,可以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条 参加免费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学生必须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及考试。教务处每学期根据学生需要重修的情况,安排重修课程的讲授或辅导。重修课程正式排入学期课程表,为了便于学生重修,上课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当某门课程重修者很少时,教务处可以隔学期或隔学年开设重修课,或者安排申请者参加校内正在开设的同一课程(或相近课程)的修课及考试。
第三条 参加重修后考试的成绩如实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加注“重修”字样;如果考试成绩及格,可以获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考试不计平时成绩,重修课没有补考。若重修考试再不及格,可再次参加重修及考核,直至在规定的期限内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需要按照辽宁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缴纳重修费。重修费缴纳标准严格按照辽价发[2004]105 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各学院下发不及格课程重修通知。学生持重修通知在财务处缴纳重修费后,在教务处考务办备案。教务处汇总重修名单后协调相关教学院部安排重修课教学。
第六条 学生有不及格课程时必须参加重修及补考,以尽快补足所欠学分。学生不参加重修,或多次重修都未通过重修补考,以致不及格课程积欠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留降级限度时,学校将予以留降级处理。学生有不及格课程既不参加重修,又不接受留降级处理者,学校将予以劝退。
第七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已经及格的学生,若不满意已经取得的成绩并想取得更高的课程成绩,可以申请重修及考试。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者登录。
第八条 本规定2012年制定颁布,2014年9月修订。 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