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9月修订]
作者:来源:时间:2014-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四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为3至7年,学制为五年专业修业年限为4至8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二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凭学生证和学费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学籍注册按本校《学籍注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修课、考核、重修和学分替代
第七条我校各专业设置的各类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教学)都有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均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八条修课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以及所选定的选修课,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才能毕业。
第九条考核
学生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类课程都要参加考核以取得课程成绩。每门课程考核后,学生应主动查询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及格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课程考核方式在教学计划中标注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类。
考试课程的结课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在结课时安排随堂考试。
各门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课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40%。
第十一条 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成绩。总成绩达到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级分制达到“及格”及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补考
课程考核总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免费补考。
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可以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成绩记入学业档案,标注为“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未选修、旷考(未办理缓考)的课程,没有补考资格。
第十三条重修
参加免费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课程重修须按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
课程重修后考试成绩及格,按重修考试成绩记入学业档案,加注“重修”。
课程重修没有补考,若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再次重修及考核,直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修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考核总成绩已经及格的学生,不满意已经取得的成绩并想取得更高的课程成绩,可以申请重修及考试。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者登录。
课程重修办法按本校《课程重修及补考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课程学分替代
学生在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习了某门课程后未能取得课程学分时,允许以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的学习成果来代替相关课程学分。但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未选修或旷考(未办理缓考)的课程,不适用学分替代。以学分替代方法获得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 60 分记入档案,标注为“替代”。
1.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成绩可以替代大学英语全部课程学分。
2. 国家计算机一、二级考试合格成绩可以替代计算机基础全部课程学分。
3. 本专业认定的高、中级专业技能证书或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替代相关专业课程学分。
4.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文体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以按学校规定替代相关课程学分。
具体学分替代方法按照本校《课程学分替代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3者,取消其参加考试和免费补考的资格,课程成绩标注为“取消考试资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必须参加重修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课程有实验、实训或课外作业的,学生必须按时交实验报告和课外作业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缺交实验报告的,或缺交作业1/3以上的,按照“取消考试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书面提交“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取得以补考代替正考的资格。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正考成绩标注为“缓考”,可以参加本课程免费补考,成绩及格后按正常成绩记载,但不计平时成绩。
缓考者参加免费补考成绩未及格的,不再有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旷考
学生未按时参加结课考试且未办妥缓考手续者,即为旷考。课程成绩标注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不允许参加免费补考,必须重修课程以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查卷申请。申请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师查阅试卷。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所获得的学分记入《沈阳城市学院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收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由学校档案室留存。学生成绩单中的各科成绩,均以最终成绩登录。
第四章 学业升级、留降级和劝退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实行学生升级、留降级和劝退制度。
1.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每学年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课程总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正常升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少量课程不及格(指课程总成绩和补考成绩均不及格,下同),但积欠的学分未达到必须留降级的限度时仍可以升级,但需要加强努力,积极参加重修补考,尽快补足积欠学分。
2.留降级
学生在学期间一学年有15学分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课程有补考的指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5学分、或有不及格课程不参加重修者,学校予以留降级。
被留降级的学生应立即转入学院安排的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班级继续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时学院可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
3.劝退
学生在学期间积欠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者,或已达到留降级限度但不同意留降级者,应予劝退。
被劝退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学业资助人)有强烈愿望和决心提升学业状况时,可以申请留校试读,但需要留降级。试读一学年后学业仍处于劝退限度之内,应予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及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审核确认该生有某种专长,转专业、转学更有利于学生发挥专长、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2.入学复查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但需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在本校内转专业,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2.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还需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转专业、转学申请在转入学期开学前提出,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属于毕业年级的;
2.不同层次学校、不同批次招生录取、不同学科类别之间转学的;
3.应予退学处理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停学、退学、旁听
第二十七条休学
学生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认定后,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送所在学院,经主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2.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未主动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期中途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按该学期期初计算。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在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可以申请停学。停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续停学,经批准后再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满未主动复学,也未办理延续停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市、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领取复学申请表及交验原休学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学籍注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3.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4.休、停学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毕业时按入学年级教学计划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如有个别停开的课程,由所在专业负责人为学生指定修读其它相近课程替代学分。
第三十一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未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第二十二条第3款者,应予劝退;
(2)休学和停学期满未主动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并取得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沈阳城市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没有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省教育厅规定可提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为搞好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学生的课程考勤工作。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活动。各种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有关部门可采用各种方式检查、随机抽查。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缺课6学时计;缺席未满一天按实际缺席课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每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院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生处主管处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病假须持本校医生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上的,必须到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2012年9月1日公布执行,2014年9月修订部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