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相关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4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第二十二条第3款者,应予劝退;
(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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