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休(复)学相关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1-11-14

  一、休学 

  学生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认定后,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送所在学院,经主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2、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连续保留学籍二年,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二、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市、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领取复学申请表及交验原休学证明,经主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开具的休、停学期间表现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按期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3、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按照《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4、休、停学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毕业时按学生入学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个别停开的课程,由开课学院为学生指定修读其他相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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