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相关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2-11-14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教办发[2005] 19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转学只有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艺术类等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不得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不得转入高等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4、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6、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7、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的; 

  8、应予以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办理程序 

  每学期开学前,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办理转学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部统一负责编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加盖转出及转入院校公章); 

  2、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3、接收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生部门公章); 

  5、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6、转学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转专业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其所有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须达30以上,并须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证实其确有专长者; 

  2、因学校调整或停办某专业,使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大学第一、二学年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40,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在所在学院内重新选择专业;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5、学生因学习困难转专业,只能从辽宁省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较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专业;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但需征得学生同意。 

  (二)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跨科类的(艺术类和普通类之间、文科类不得转入理工科类); 

  3、招生时国家已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的。 

  (三)转专业办理程序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每学期开学前,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和在学院期间表现,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查或考核同意接收,由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随转入专业学习。 

  三、录取入学后凡在校生已办理过转学、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学、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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