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1-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四年制专业修业年限为3至7年,学制为五年专业修业年限为4至8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二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凭学生证和学费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取消本学期修读及考试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修课、考核、重修考核、成绩记载和免修
第七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的学分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八条 修课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必修课以及所选定的选修课,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才能毕业。
第九条 考核
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要求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每门课程考核后,学生应主动查询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1.考查课程不统一安排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在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试、实验、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中的成绩确定。
2.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批准。
3.对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答辩评阅的大型实践教学环节,以答辩评阅后的综合成绩作为最终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4.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以内,其具体比例由学院、部根据考试规定确定;超过此范围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均达到“及格”及“及格”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二条 补考
凡正常考核(试)成绩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如果补考成绩在及格(60分)或及格线以上,按及格(60分)记载;如果补考成绩在及格(60分)线以下,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三条 重修补考
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可参加重修及考核,也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修课及考试,统称重修补考。如果重修补考成绩在及格(60分)或及格线以上,按及格(60分)记载;如果补考成绩在及格(60分)线以下,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补考不计平时成绩。如再不及格,可依次在后面的各个学年(期)申请重修及考核,直至在规定的期限内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因故(休学、转专业等)没能修到或完成某门课程,可采用如下方法补修该门课程:参加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一课程(课程代码、学分完全相同)的修课及考核。因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内容、学分不同,可根据学生所在学院专业特点,用同类课程替代。考核成绩按正常记载。
第十四条 免修
如果学生能够提供对某门课程已经达到免修的依据,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该门课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经审核合格后上报教务处批准。但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或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免修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将《学生免修通知书》送达任课教师,并将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下列课程(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1)政治理论课程、体育、实验类课程;(2)实习、课程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凡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缺交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允许参加补考,可通过以后的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凡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允许参加补考,可通过以后的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的学生以后参加的第一次考试,成绩按正常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 旷考
学生无故或请假未准而未参加考核者,即为旷考。成绩登记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允许参加补考,可通过以后的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不允许参加补考及重修。可通过学业期限的最后学期(四年制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如不合格,可通过修业期限内(四年制为7年,五年制为8年)的重修补考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查卷申请。申请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师查阅试卷。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所获得的学分记入《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收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由学校档案室留存。学生成绩单中的各科成绩,均以最终成绩登录。
第四章 学业警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学计划每学年各专业学生所应得的学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实行学业警告制度:
每学年学生所取得学分低于25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一次,各基层学院在学年初开学后三周之内统计出上一学年需要警告的学生名单,填写《学业警告通知单》并送达学生及学生家长。学生本人需在已接到《警告通知单》的登记薄上签字。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督促并指导学生补修所差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审核确认该生有某种专长,转专业、转学更有利于学生发挥专长者。
2.入学复查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但需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在本校内转专业,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2.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还需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转专业、转学手续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应予退学处理;
4.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六章 休学、停学、退学、旁听
第二十七条 休学
学生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认定后,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送所在学院,经主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2.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特殊原因经批准可连续保留学籍二年,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市、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领取复学申请表及交验原休学证明,经主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开具的休、停学期间表现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按期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3.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按照《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4.休、停学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毕业时按学生入学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个别停开的课程,由开课学院为学生指定修读其他相近课程。
第三十一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连续受到学业警告二次者或根据学习情况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应予劝退;
(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并取得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没有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省教育厅规定可提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为搞好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教师可采用各种方式检查、随机抽查。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或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每天缺课6学时计;缺课未满一天按实际课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每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病事假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院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生处主管处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按照《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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