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重修是学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分制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的适用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修:
1、参加补考(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2、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
3、取消考试资格者;
4、对已及格成绩不满意者。
学生若有积欠学分课程必须参加重修,以尽快补足所欠学分。学生若多次重修都未通过重修考试,以致不及格课程积欠学分达到学校建议留降级限度时,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一般为4~6年)调整本人学业安排,申请留降级。
学生有不及格课程拒不办理重修手续,学校将予以劝退。
二、重修的办理流程
每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各学院下发不及格课程重修通知。学生收到通知后至学院教务办公室填写《课程重修通知单》办理重修手续,缴纳重修费。学院办结后,统一至财务处换取发票,并将财务盖章后的重修通知单及重修缴费情况汇总表转至教务处核对确认。教务处核对无误后将通知单返还学院,学院留好凭据并将缴费存根转至学生。
每学期开学初,开课院部向各学院下发本学期开课安排,供重修学生选择重修课程。重修学生在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填写《课程重修确认单》、《课程重修证》,并将《课程重修证》交至学生办公室由辅导员签字确认。辅导员统计重修学生重修课程情况后将《课程重修证》发放给相关学生,并做好后续学业督导。
《课程重修证》作为学生重修听课、考试的身份证明,相关教师应给予确认。
三、重修的方式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安排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的方式为跟班重修。重修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后,根据开课院部安排(具体课表于教务系统查询)到相应教学班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听不免考)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
1、在申请重修学期,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重修课程不安排补考,若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应再次办理重修手续,直至通过该门课程考试。
2、课程重修不计平时成绩,结课考核成绩即为总评成绩。
3、课程重修后考试成绩及格,按重修考试成绩记入学业档案,成绩单标注重修。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已经及格的学生,不满意已经取得的成绩并想取得更高的课程成绩,可以申请重修及考试。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数计入系统。
五、重修课程的调整
申请重修的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重修考试(正考),可以申请办理缓考。
个别重修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取消,可由学院教务办指定选择相近课程进行重修。
六、应届毕业生重修
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修满学分方可毕业。若尚有积欠学分,毕业生可斟酌本人实际情况申请降级(适用于积欠学分较多的学生);或选择在毕业学年重修以修满学分。
毕业学年内,修满学分(含重修课程)学生可正常毕业;针对不能修满学分者,学校将统一按结业处理,学信网学历信息标注为“结业”。结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返校办理重修手续,修满学分后可申请结业转毕业。
七、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