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17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从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沈阳城市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按学校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当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最迟不晚于规定入学日期)尽快以信函形式或亲自到校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在招生部门办理延迟报到的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招生部门要将新生延迟报到的信息及时通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其他部门,以便为该生正常编班及预定教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按国家规定已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入学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学活动,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期限,参军者可延至退伍后2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经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送至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包括缴费和填报(或核对)个人信息。学校招生部门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预注册学籍,预发《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备案。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学籍注册按本校《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设置的各类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教学)都有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均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修课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以及所选定的选修课,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才能毕业。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本学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本学院内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并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同时,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结题验收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出建议,由校评审专家委员会最终审定,学生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学校在此基础上整理“创新创业项目训练”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材料,对优秀的项目优秀推荐省级、国家级各类竞赛。

    第九条 考核

    学生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类课程都要参加考核以取得课程成绩。每门课程考核后,学生应主动查询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及格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

    课程考核方式应遵循国家倡导的“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考务科1] 指导方针,选择既符合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又能够促进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方式进行考核。

    各门课程的考核应包括过程考核和结课考核两部分,且在教学大纲中注明,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过程考核要有明确的内容、方式、分数分配和评分标准;结课考核形式应符合课程的性质、目的和特点,全面考核学生知识掌握程度及相关专业能力水平。采用的考核方式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质量,能够促进学生学习积极性。

    课程总评成绩应该由过程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前者比例最高不超过60%,后者比例最低不小于40%。过程考核成绩和结课考试成绩都应该符合正态分布,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成绩。总评成绩达到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级分制达到“及格”及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分值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五级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59分及以下

五级分制→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第十二条 补考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免费补考。

    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组成,二者比例与正考相同;补考成绩及格,可以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单标注补考。

    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未选修、旷考(未办理缓考)的学生,没有补考资格。

    第十三条 重修

    参加免费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课程重修须按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

课程重修后考试成绩及格,按重修考试成绩记入学业档案,成绩单标注重修。

课程重修不计平时成绩,没有补考,若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再次重修及考核,直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修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若有积欠学分课程必须参加重修,以尽快补足所欠学分。学生若多次重修都未通过重修考试,以致不及格课程积欠学分达到学校建议留降级限度时,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一般为47年)调整本人学业安排,申请留降级。

学生有不及格课程拒不办理重修手续,学校将予以劝退。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已经及格的学生,不满意已经取得的成绩并想取得更高的课程成绩,可以申请重修及考试。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数计入系统。

重修具体流程及方式详见《沈阳城市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无故旷课1/5或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3的,取消其参加考试和免费补考的资格,课程成绩备注为“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有实验、实训或课外作业的,学生必须按时交实验报告和课外作业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缺交实验报告的,或缺交作业1/3以上的,按照“取消考试资格”处理。

第十五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书面提交“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取得以补考代替正考的资格。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本课程免费补考,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折算得出,如实记载。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免费补考成绩未及格或旷考,不再有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旷考

学生未按时参加结课考试且未办妥缓考手续者,即为旷考。课程成绩标注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不允许参加免费补考,必须重修课程以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查卷申请。申请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师查阅试卷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所获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收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由学院留存。学生成绩单中的各科成绩,均以总评成绩呈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学籍档案。退学后两年内,学生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获得成绩及学分可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四章  升级、留降级和劝退制度

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实行学业预警、留降级和劝退制度。

第二十条 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每学年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课程总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正常升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少量课程不及格(指课程总成绩和补考成绩均不及格,下同),但积欠的学分未达到必须留降级的限度时仍可以升级,但需要加强努力,积极参加重修,尽快补足积欠学分。

第二十一条 留降级

学生在学期间一学年有15学分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课程有补考的指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5学分、或有不及格课程不参加重修者,学校建议予以留降级处理。学生根据自身学业情况,选择是否留降级。

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应立即转入学院安排的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班级继续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时学院可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劝退

学生在学期间积欠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或拒不办理重修手续的,应予劝退。

被劝退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学业资助人)有强烈愿望和决心提升学业状况时,可以申请留校试读。试读一学年后学业仍处于劝退限度之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及劝退工作操作规程

每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各学院统计出应予留降级和劝退的学生名单,并为其安排好适合转入的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班级,将名单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审查各学院上报学生名单,并将申请留降级名单核实汇总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公布;劝退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各学院按照学校公布的留降级和劝退学生名单,填发《留降级通知单》和《退学通知单》,分别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或学业资助人),并接收回执。通知单回执由各学院教务办存档。

接到留降级通知的学生应立即转入学院安排的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班级继续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学院可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但需征得学生同意。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普通类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休学期间的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之前的;

7.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转回原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跨学科类别的;

4.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之前的以及应予退学的;

5.二次转学的;

6.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习年限的界定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生学习年限3-7年;五年制本科生学习年限4-8年。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延至学制+4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

学生可以以学期为单位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期中途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按该学期期初计算。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由学校批准后休学。一次休学以1学年为限,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复学后原则上要降级至下一年级相应专业修读。休学期满未主动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学生提供相应医院诊断书;

2.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潜在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1.休学创业;

2.自费出国留学,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3.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由所在学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至教务处领取填写“休学申请表”(13份),并送所在学院,经院长、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在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之内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复查合格后,上报教务处领取“复学申请表”(13份)。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领取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学籍注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4.休学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如有个别课程调整或取消,由所在专业负责人为学生指定修读其它相近课程予以替代。

第三十一条 退学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期间积欠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或拒不办理重修手续的,应予劝退;

2.休学期满未主动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工作流程

1.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2.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毕业审核(每年6月份)时,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并取得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沈阳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同时,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学生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没有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应办理手续离校。离校后,其尚未修满学分的课程,可以在毕业离校后两学年内(6月份或12月份)申请返校进行重修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后可办理结业转毕业手续,学校予以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为搞好学风建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学生的课程考勤工作。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活动。各种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有关部门可采用各种方式检查、随机抽查。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缺课6学时计;缺席未满一天按实际缺席课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每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院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生处主管处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病假须持本校医生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上的,必须到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级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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