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17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正当权益,建立健全学生学籍信息库,进一步规范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籍注册是指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学习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是学校向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平台上为本校在籍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二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 符合注册条件并正常注册的学生,获得本校学籍,在学校教务系统中成为在校生,享有《沈阳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学生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有我校学籍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学生权利,不能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其承担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籍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校生学期注册两种,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部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学籍注册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信息中心、财务处协助各单位管理在校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六条 学籍注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的个人基本信息的登记和备案;学籍异动情况的审批和备案;为学生出具学籍证明和课程成绩证明;向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平台和辽宁省教育厅报送学籍、学历相关数据等。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新生入学注册、在校生学期注册、学籍变动(留降级、休停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

第八条 学生处对在校生进行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奖励、处分等与学籍记载相关的学生信息要及时报送教务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奖惩文件复印件交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年注册前学费收缴,并将收费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对所管辖学生进行学期报到登记和交费审验,并将审验登记结果统计汇总后报学生处进行学籍注册或暂缓注册,受理并初审本院学生的学籍变动(留降级、休停复学、转学、转专业等)申请,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新生入学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包括缴费和填报(或核对)个人信息。学校招生部门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由学生处下发《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证》。新生报到3个月内,学生处组织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正式获得我校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收回或注销其《学生证》,取消入学资格,学生档案材料退回生源地。

第十三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当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尽快以信函形式或亲自到校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在招生部门办理延迟报到的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招生部门要将新生延迟报到的信息及时通报教务处和所在学院,以便为该生正常编班及预定教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已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入校学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期限,参军者可延至退伍后2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经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校长审批后,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章  在校生学期注册

第十五条 在校生学期注册是每学期在籍学生缴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到登记以延续学籍的必要手续。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学期报到工作。本校规定每学期学生报到时间为开学前两天内。学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交费后,在规定时间内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以及交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签字报到,申请正常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间应以校历或学校通知为准。学生实际报到时间以本人到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签到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按专业、班级编制学生学期签到表(按班级、学号依次排序)。学办辅导员在验明学生身份和交费证明后要求学生本人当场在签到表上签名并加注实际报到日期。

每学期开学首日,各学院学办要向学生处报告各班级按时报到学生人数和未正常报到人数。开学一周内,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报到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学期签到表应按正常注册、暂缓注册、未注册三类分别汇总上报教务处。对于暂缓注册和未注册的,辅导员须在表格备注栏注明原因。学生学期签到表要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对签到表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各学院上报的已交费和报到注册的学生,教务处在收到注册名单后三天内在教学管理系统正常注册。全校任课教师和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在第二周起可以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各专业班级本学期正常注册学生名单。

第十九条 教务处为学生办理注册后,及时将学生签到表(原件)返回各学院教务办,学院要将其作为学生管理档案文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各种特殊原因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初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代注册、暂缓注册、延期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开学初直接在校外实习或参加各类实践教学,开学时不能到校报到的,由辅导员确认学生是否已经交费,由实习指导教师在确认学生正常实习的前提下代替学生在签到表上签到,办理代注册。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后,长期(一学期及以上)离校在校外、国外学习、进修、借读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教务办负责人(或学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联系学生和管理其学业。这类学生每学期开学的报到注册,由管理人查清其交费情况和在校外实际学习情况后,代替学生在签到表上签到,办理代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由学校安排(或批准)在校外参加活动而开学初暂时不能到校签到的,若辅导员(或其他教师)可以确切掌控学生情况的,可代注册。

第二十四条 代注册人在代学生注册时需要注明学生正常返校日期。学生按期返校后要到教务处报到销假。学生未能按期返校报到,按未注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开学初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应在开学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延期注册。延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待可以到校报到时办理销假和补办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开学前暂时不能按规定缴纳学费,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期限为一个月。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在校跟班旁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开学后逾期一周未到校注册且未办理延期注册或暂缓注册的,或办理延期或暂缓注册手续但期满后仍不能补办注册的,均按未注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暂停注册,期满再恢复注册:

1.休学期间(一次休学以1学年为限,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停学保留学籍期间;

3.应征参军入伍(含武警部队)服兵役期间。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不包括留降级)按结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结业离校后继续来校重修课程的不需要注册,只需要向开课院部办理重修手续,即可修习课程,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留降级、休复学、毕业等学籍变动信息由教务处负责审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在教务管理系统、学信网记录备案,同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留存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退学及其它学校处分、出国留学、应征入伍、死亡等需要记入学籍档案的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含相关文件复印件)上报至教务处,及时进行学籍变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变动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备案,同时将审批文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非正常注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延期注册的学生,应在开学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不能超过一个月。待可以到校上学时办理销假和补办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办理暂缓注册:

1.暂时不能缴清学费等费用,但已申请助学贷款等待审批的、或有可靠筹款计划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反学校规定的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

3.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注册的。

暂缓注册以一个月为限。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第二次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生确有原因不能按期注册,应当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沈阳城市学院暂缓注册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如获批准,学生可以暂缓注册。如不能批准,由教务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不予批准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 获得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暂缓期间,可享有《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因筹集学费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须在暂缓注册结束前缴清学费后完成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未注册。

第三十八条 暂缓注册学生在暂缓期间可以选修课程,但不能参加考试。暂缓期满后仍未注册的须停止上课。

第六章 未注册、暂停注册及不予注册

第三十九条 有学籍而未注册的学生,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未注册”,并下发未注册通知单给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要将未注册通知传达到未注册学生及其家长。

第四十条 未注册学生不享有《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即停止其选课、听课、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注销其学生证和校园卡。

第四十一条 未注册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学生本人无异议,视为其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者,在学校发布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后退学处理自动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2.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者;

3.未向学校交清学费等应交费用,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4.超过暂缓注册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5.按照学校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离校两周(14日)以上的,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按照“暂停注册”处理。学生返校销假时,所在学院根据其误课情况,决定其回原班继续学习(误课不超过1/3总学时)、或重修课程(误课超过1/3总学时)、或建议降级学习(积欠学分超过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超过2周者,教务处取消其学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校外实习或校外学习的学生,不主动与管理人联系超过规定时间(国内半个月、国外一个月),管理人要及时上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并及时联系学生本人及家长。管理人与在校外学习的学生失去联系超过一个月的,教务处将给予暂停注册,或根据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已被暂停注册、取消注册的学生不享有《沈阳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学校不为其校外事务承担责任。

第七章 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每年新生入学之前两周内,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当年招生信息发至教务处,并由信息中心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新生数据导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不得违规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必须事先为超期离校的学生办理暂停注册或取消注册手续;必须及时为校外失联的学生办理暂停注册或取消注册手续;违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我校借读和短期培训的学生须按照我校要求,于每学期注册期间正常办理签到注册手续,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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