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出国学习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17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出国学习有关问题的
暂行规定

 

为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高级人才,促进学生的跨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校倡导、鼓励、支持在校学生,本科四年内有到国外大学学习的经历。

二、本着自愿的原则,学生可以采取2+2、本硕连读等学习方式,到国外大学接受学历教育。也可采取3+1、短期游学、学生互换、带薪实习等多种方式,到国外大学短期游学。

三、学校承认学生国外学习所修学分。学生国外学习结束后,应当向所属学院提交结业证书、课程学分证明。所修学分原则上应当与专业课程相同或相似。

学生在我校和在国外学校所学学分叠加后,仍然不能达到本科毕业规定学分标准的,其不足部分须在我校接续学习完成。

四、学生选择的国外就读大学,应当是与我校签订合作交流项目协议的外方院校。学生国外学习,须按照我校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签证等手续。

五、学校保留本校学生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学生由于在国外补习英语等原因,超过约定的国外学习期限,导致本科学业不能在四年内如期毕业的,须及时向所属学院申请,获得批准后,最长可延期两年毕业。

六、学生2+2国外学习期间,本硕连读本科四年内国外学习期间、短期游学期间,均须按照标准正常交纳我校学费。   

七、学生国外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签证费等相关费用,均有学生自理。其中属于学生互换项目,不交纳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

八、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及就读学校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因违反所在国法律,或就读学校对国际学生的管理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或延期(前述第六条规定)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应当按照所在国或就读学校的规定,参加医疗等相应的必要保险,参保费用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我校对本科四年内出国学习的学生,按照工作职责,实行分口管理。

各学院负责《学生出国学习审批表》、《学生出国学习协议书》,及毕业前有关事项的填报、签订和管理。

教务处负责审批《学生出国学习审请表》,并对学籍、国外学分认定、毕业证书等事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协调学生出国前培训、签证等事项。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会同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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