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赴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港澳台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我校学生赴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港澳台地区所有校际合作与交流协议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选拔与管理
第三条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我校全日制普通学籍的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为基本选拔对象,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必修课程成绩优良;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达到港澳台高校对交流生的相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学生或其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能够负担其在港澳台高校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六)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承诺履行两校交流协议的有关义务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七)符合港澳台合作高校在专业、学历等方面的其它要求。
第四条选拔程序
(一)校对外交流中心于学生出境前一学期负责发布赴港澳台合作高校交流生的选拔和报名通知;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赴港澳台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申请,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出国学习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学习协议书》及《沈阳城市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学习申请表》;
(三)各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选拔的基本条件分别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组织初选学生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出国学业审批备案表》,报送教务处。
(四)校对外交流中心分别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学院所报送的本科交流生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向港澳台合作高校的推荐人选,并报学校审定;
(五)校对外交流中心向港澳台合作高校推荐所确定的交流生人选。
第五条派出期间的管理
(一)派出后,交流生应按时到港澳台合作高校报到学习,自觉遵守该校的校规校纪和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必须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未遵守上述法律和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负责;
(二)交流生在派出学习期间,应按照港澳台合作高校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学分,完成学业。如考试成绩达到要求,双方学校将承认其学分;如考试成绩不合格,由双方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流生在派出学习期间,应按照港澳台合作高校及其所在地区的要求,缴纳学费,支付住宿费用、书本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等,并购买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交流生在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照常缴纳我校学费及相关费用。如果双方学校的协议中对上述费用有专门约定,按协议和我校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港澳台合作高校或我校与之协议规定,交流生可以享受奖学金的,按照规定办理。
(四)交流生在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向我校其所在学院报告其学习期间的情况。如在外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应及时与港澳台合作高校陆生主管部门(一般为陆生服务中心或国际事务办公室)及与赴港澳台合作高校负责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管理工作的相关教师联系,必要时也应及时通知我校学生所在学院和对外交流中心。如因交流生未能及时或未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联系而造成损失的,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交流生在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期返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流学习时间。回校前需到港澳台合作高校相应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六)交流生在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因故需终止交换培养,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回校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交流生回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凡无故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二)凡在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者,均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我校各类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第八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回校时持在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取得的成绩单原件(如有学习证明书需一并提交)、《沈阳城市学院学业审批备案表》原件、《沈阳城市学院出国协议书》原件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提交复学申请。由所在学院教务办开具同意学生办理学分互认的申请,该申请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申请人取得的成绩单原件(如有学习证明书需一并提交)、沈阳城市学院学业审批备案表原件、沈阳城市学院出国协议书原件以及所在学院开具的同意办理学分互认申请到校教务处办理学分互认工作。
第十条学分认定替代方法以教务处规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如在提交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沈阳城市学院将不予审批通过,已经审批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严重者将取消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学分互认审批结果公布前,学生到所在学院继续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