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与国外大学互换学生交流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城市学院与国外大学建立学生交流项目的宗旨在于通过为部分优秀学生提供走出国门、开拓视野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的国际化进程。为进一步规范交换学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国外大学互换学生交流指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以如下方式开展的活动:
1、双方互派交换生(一般以1学期为期限);
2、我校单向派出交换生(一般以1学期或学年为期限);
3、学术专项及短期游学项目(一般为1周到3个月);
4、我校在籍学生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等海外交流活动。
第三条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国际交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引进和使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鼓励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交流学习。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对外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际互换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总体实施和管理评估。具体职责如下:
1、对外交流中心负责统筹全校统一开展的项目,协调校际交换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派出学生候选人进行选拔,并负责对入选学生进行派出和管理。各学院自行开发执行的海外交流项目由学院负责学生的选拔、派出和管理。
2、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方案,由教务处审定。
3、选择来我校进行专业学习的海外交流本科学生,由对外交流中心会同教务处负责落实接收学院,其教学和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参加国际互换交流项目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品行优良,遵纪守法;
2、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国外的学习任务;
3、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
4、已经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学年课程的学习;
5、符合互换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学校公布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计划及名额后,学院配合做好宣传工作。有意参与出国交换学习项目的学生应该根据自身专业、学习、家庭条件等因素并结合我校有合作关系大学的专业设置和具体互换规定等情况,认真考虑,理性选择合适项目。
对外交流中心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适合人选,并向学院以及学生本人通报审核结果。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七条 联合培养项目采用国内、国外分段培养模式,阶段划分依据合作项目协议书确定。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合作双方相互认可学生所获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国外大学参加的学校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应参照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选择与本专业对应学年的课程进行学习。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依据合作项目协议书予以认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国外大学正式出具的学分和成绩,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事先批准所参加的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学分不予认定。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流交换培养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学期。学生在国外交流期间,正常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的交流交换培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交换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原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在交流交换期满后应当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交换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学习。
交流交换期满后,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国返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交流交换期满后无故逾期两周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的,参照《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海外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来我校学习的海外院校学生的申请条件和选派工作由对方院校决定。交换生应优先选择英语或双语授课的课程,以插班学习的方式,插入与原学习专业相近的班级学习。
第十六条 交换生的日常管理由教学实施学院负责管理。相关学院应于每学期结束后2周内提交来校学习、进修的海外学生成绩单,由对外交流中西寄至海外相关院校。
第十七条 交换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学习期满后,应于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互换学生成绩认定方式应参照我校《课程学分替代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