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沈阳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沈阳城市学院学士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一般由12~17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成员从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遴选,一般以7~9人为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教务处兼任,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议学院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调查处理学士学位论文工作中的违犯学术规范或师德师风行为;
(四)调查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
(五)及时公布并上报授予学位名单;
(六)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制定分委员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等。
(七)复查已授予学位人员,有权撤销不符要求者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它相关工作;
(四)调查处理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争议问题及学术规范、师德师风建设等事宜;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六)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及学院实际情况、学科特点,制定分委员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等。
第七条 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起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三)复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四)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五)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下旬。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体委员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
(三)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分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及学科调整建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体委员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
(三)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票、签到表、决议(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分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主席签字)、异议情况处理意见等材料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并告知学位工作办公室。凡在一个任期内(4年)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披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