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时间:2019-08-09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效益,使我校实验室设置科学合理,对于实验实训室新建、调整、撤消等施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结合我校实验实训室具体工作特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实验实训室设置原则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总体方案,按照学校实践教学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建立相关实验室,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专管共用,提倡建立多专业、多课程共用的综合性实验室。
3.避免分散重复设置。在校内一般不重复设置同类实验室,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4.正式建制的实训中心可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设立若干实验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实验实训室设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2.有长期稳定的实验教学任务,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要求,能够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任务。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及场地。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并能严格履行职责。
5.有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实训室申报及审批程序
1.新建实验实训室:要与专业能力培养相适应,与职业情境化相一致。专业所在学院应提交拟新建实验室的报告,内容包括:实验室名称、建设目标和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项目、年学生人时数、实验人员配备与结构、现有设备条件、实验环境及实验用房、经费预算、建设计划、效益分析等。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申请表》报教务处,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
2.实验实训室的调整及撤消:实验室要有适度规模和相对稳定。对规模小、设置重复、效益低的实验室进行调整、合并、撤消。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各学院应按要求提交实验室调整或撤消报告,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实训室撤消或合并申报表》,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实验实训室的任务
1.全校各实验室应按《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实验室的管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等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地开出各类教学实验。
2.实验室要按照大纲要求组织实验实训教学,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同时应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领地。
3.实验实训室应结合实验实训教学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承接项目。
4.实验实训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实训室应逐步实现时间和内容上的开放,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各类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五、实验实训室的建制
1.凡新建、合并、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必须由学院申请,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2.实验实训室设置的必要条件是:
(1) 有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3)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实验实训室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 加强基础
实验实训室的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有利于实验实训室的开放,有利于构建好全校实验实训教学的基础平台。
(2) 整体优化
实验实训室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及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提高。
(3) 资源共享
实验实训室结构和布局调整应努力将学科优势转化为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的实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六、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
1.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由校长主管,教务处为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
2.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
3.实验实训室要努力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做到实验实训室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整洁卫生,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要积极开展试验装置的研究和制作工作。
4.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工作。
5.实验实训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7.实验实训室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按高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做好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8.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委及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9.实验实训室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管理。
10.开放实验室要按照《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
七、 实验实训室相关管理制度祥见附件
附件1: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附件2: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附件3:沈阳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
附件1: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1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要求。
2 .学生进入实验室需听从任课老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格按照实验分组表进行实验,不得擅自调整分组。遵守上课时间,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3 .实验前检查、清理好所需的仪器、用具。如有缺损,应立即向教师报告,不得自己任意拉用。
4 .遵守课堂纪律,保持安静整洁的实验环境。严禁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5 .做实验时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要做到精心操作、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6 .使用电源时,严禁带电接线或拆线,务必经过教师检查线路后才能接通电源;实验后要切断电源。
7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如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气味、打火、冒烟、发热、响声、振动等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仪器,并向教师报告。
8 .爱护仪器,严格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操作。仪器用具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老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损坏者,要填写事故损坏报告单,学院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赔偿和处分。
9 .实验中若发生触电等人身伤害,应保持镇定并立即切断电源,马上向教师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10 .实验中要注意节约水、电、实验材料等。
11 .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环境,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工作人员验收后,离开实验室。
12 .实验室中任何仪器用具不得带出实验室。
13 .每次实验后,由值日学生打扫卫生并协助教师收整仪器。
14 .实验报告应在实验教师规定时间内交实验室。
15 .各学院、各实验室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验室的学生实验守则。
附件2:
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是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此制度。
二、实验室要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要分开。安全要落实到人,经常检查,并作好记录。
三、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有领用办法和使用记录。
四、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废渣要有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不得造成公害。
五、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墙壁、门窗、管道、开关板和仪器设备等无积灰与蜘蛛网等。
六、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仪器设备要求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设施要完好,水、电、气管布局要安全、规范。
七、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不准随地吐痰、吸烟和就食。
八、每日指定专人值班,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等设施,若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学院、各实验室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制度。
附件3:
沈阳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我校的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实践科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总体管理工作。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3.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其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4.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领导同意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5.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设备,不断提高整体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分档
1.仪器设备分类。以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教务处实践科负责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2.仪器设备的分档。
1)教学仪器设备,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或单价虽不满1000元,但数量较大的批量购入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固定资产,需建立帐卡。
2)凡单价不满10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由使用单位建帐,纳入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依据《沈阳城市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归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4)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十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见《沈阳城市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配备、购置、验收
1.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等方面的需求,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
2.年度购置计划的形成与执行:
1)由实验室提出计划草案,并经相应单位领导审批。此计划必须详细填写品名全称、规格、型号或代用的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填写用于何课程和实验项目等,如果是公用设备可注明,比较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注明用途及所需功能。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十万元以上)的申请购置必须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教务处依据本校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有关统计资料、实验项目信息表、教学大纲以及实验项目的变动等有关信息,教务处将计划草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分配经费指标,制定具体的年度采购清单。
3)每年年底各实验室及时将该年的设备配置执行情况、设备变动情况汇总给教务处,以便修改实验项目信息表及仪器设备有关的统计资料,为下一年的年度购置做好准备。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以及实验项目信息表是制定设备配备计划的主要依据。因此,各教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教务处报送有关数据,以便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以及实验项目配置情况,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确保计划的严谨性、科学性。
4.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批准的计划由行政处统一组织。
5.仪器设备的验收
1)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校后,一般由各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及时开箱验收。原始资料由实验室负责人保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①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相符。
②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③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单位的要求。
④填写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实验室或使用单位,一份行政处留底。
2)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实验室负责人应作好记录,及时同厂家联系,办理修、退、换或赔偿手续。
3)仪器设备经验收认定合格后,到行政处办理分类、编号、建卡、分配、录入系统等手续。
6.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①原来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的附件、配件数量,使仪器功能质量提高的,应按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②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来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③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均不增加其固定资产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护、修理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按本规定第六章办理手续,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对数量、质量、配套、状况了如指掌。
2.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做好防火、防盗、防坏、防爆、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3.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做好管理和维护。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联系厂家安排修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基准仪器应按规定及时送检,使其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
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资源共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为全校服务,为了提高使用率,各实验室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本校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对校内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各高等院校的协作组织。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争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帐目清楚。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丢失
1.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借(调)用、需实验室主任根据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认可。
2.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借出方需做好登记。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校内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院长批准(较大型仪器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租借手续。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洽借。经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系、实验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4.校内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或设备使用人,由学校统一掌管。需要调动时,属于在本学院范围内的由学院决定,学院之间,学院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行政处办理调拨手续,以便及时调帐。
5.实验室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调整处理,以发挥其作用。由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质清单登记表,经学院审查后报校办,按照先院内,后校内,再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
6.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它用,失去使用价值;
4)老旧设备,耗能、噪声等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修复。
使用单位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经院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汇同行政处进行核实。
本办法于 2017 年3月修订,从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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