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及《沈阳城市学院创建一流应用型大学行动纲要》,进一步实现我校办学思想和培养目标,在发挥好学校和企业作用的同时,加大推进合作力度,开展深度合作基础上的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我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深化校企合作融合度,依托企业行业优势,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建立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开创合作的新局面。
二、校企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利用学校人力、场所、设备等资源,学院主动承接企业的职工培训等工作,积极开展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进行广泛的技术交流和项目研发。学院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现场培训,请合作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我校开设课程或讲座,参与业师进课堂活动,参与创新创业、毕业设计指导工作。合作模式可以灵活多样。
1. 企业提供校外实习场所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由学校推荐到用人单位进行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单位的人员在学生实习期间负责指导,与学校合作教育培养学生,使学生成为行业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1)认知实习模式。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定期安排学生到企业参观和见习,让学生了解企业,了解生产流程和设备设施工作原理,学习企业文化,体验企业生活。
(2)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模式。学生前三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学院和企业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在企业实践教师指导下实现轮岗实操培训,熟悉企业一线相应岗位的实际操作标准与要求,提升职业岗位技能,以“准员工”身份进行实际工作,学生接受企业的分配和管理,企业付给学生相应岗位的劳动报酬。
2. 共建校内实训基地
企业与学院商议,由企业投资或投入设备、企业派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校提供场地的形式,与学校共建校内实训基地。一方面,企业通过无偿赞助或半赞助的形式向学校提供资金或设备,达到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获得学校培养的一批熟悉该企业和该企业产品及操作性能的专门技术人才,企业可从学校所培养的毕业生中优先择用人才,这些人才可以达到学校教学与企业上岗零距离接轨。
3. 合作项目
利用学校的场地和其他资源优势,主动与企业合作进行相关的项目投资经营。学校以场地或其他现有资源作为股份参与投资,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势,以生产项目促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发展,促进学生能力的提升。
4. 合作开发课程、教材
合作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开发、教材编制等重要教学环节。教材开发应聘请行业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学生在相关企业一线的实习实训环境,进行课程开发,编写针对性强的教材。教材可以先从讲义入手,然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步修正,过渡到校本教材和正式出版教材。
三、学院基本任务
1. 各学院要建立广泛的、有实质性合作、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单位应是该行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的地位。
2. 各学院要对具有共性的专业实践项目统筹协调,统一安排,资源共享,使得资源充分利用,避免在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方面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尽可能地达到效益最大化。
四、校外合作基地的基本任务
1. 接受学生参观、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保证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
2. 为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学生提供带薪实习岗位,并付给学生相应岗位的劳动报酬;
3.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4. 新技术、科研项目、经营项目的合作;
5. 接受教师参观、调研、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6. 参与人才培养、课程开发、教材编制;
7. 开设课程或讲座,参与业师进课堂活动,参与创新创业、毕业设计指导工作;
8. 优先录用学校推荐的优秀学生。
五、建立程序
1. 学院申请。各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与合作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合作的初步意见,填写《沈阳城市学院合作申请表》并上报学校教务处实践科。
2. 学校审批。教务处实践科组织学校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对拟合作单位是否符合合作的基本条件提出意见。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3. 签订协议。由学院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两份),由企业和学院各执一份,明确职责,规范双方的行为。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合作的方式及内容;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③合作年限;④组织管理体系;⑤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⑥对能接纳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合作单位,要明确接纳量,接纳时间;⑦违约责任;⑧其他。
4. 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
5. 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挂牌,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协议。
6. 各学院合作协议书、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协议到教务处进行备案。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制订,自制订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城市学院教务处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