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20-05-21
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奖惩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三条 依据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可将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1.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化学类,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2.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生物类,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3.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辐射类,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4.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机电类,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5.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特种设备类。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6.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主要是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五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转基因生物;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5.激光设备;6.压力容器;7.起重机械;8.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等;9.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强磁设备等;10.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针对涉危类实验室,根据具有资质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价)结果,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2.电子类实验室及其他类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实验室,其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3.所有实验室均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通过校、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其中:所有进入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科研实验室的人员,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学院(单位)审核后,学院(单位)发放准入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准入证应随时佩戴备查;所有进入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教学实验室的人员,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培训过程、结果由实验室留档备查。
4.学院(单位)、实验室必须制订符合本学院(单位)、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并指定专人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教务处协同行政处、科技产业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奖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实验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6.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或学院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7.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学院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
1、通报批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一年内被三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扣除其当年年终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
(2)直接责任人: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以上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给予警告处分。
2、责任事故通报:由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扣除当年年终奖励绩效工资。
(2)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重大责任事故通报:由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请党政联席会认定责任后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取消三年评优评奖资格,取消三年全部业绩津贴和年终奖励绩效工资,提请聘任委员会给予降职处分。
(2)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认定
1、通报批评
(1)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隐患,将口头提醒实验室整改;同一隐患,若在下次巡查中发现未按期整改的,将发放整改通知书;同一隐患,若仍未按期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实验室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将发放整改通知书,全院通报;若未按期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责任事故通报
(1)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
(2)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造成人员轻伤的(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
(3)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的。
3、重大责任事故通报
(1)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2)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
(3)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页:
下一页: 沈阳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