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时间:2020-03-20
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明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教务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等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行政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技产业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教务处和行政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二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与追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1.未按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规定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未持证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实验操作;
2.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3.实验室所属单位未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4.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
5.违规处置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6.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7.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私自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8.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
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轻微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损伤,直接经济损失不高于2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三类。
1.行政纪律处分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经济处罚: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等。
3.其他处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关闭实验室;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
以上三类追责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以追责最重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1.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
2.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4.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5.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
6.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7.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
8.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
1.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二级单位内或校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1.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中等安全事故
1.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减少下年度招研究生名额1人。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4.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1.查封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2-3年。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4.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5.对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关事故调查情况,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外来人员的,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三十条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追责的启动
1.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责令被追责人即时整改,对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将事情经过、整改措施、追责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资产和产业管理处,由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
2.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
二级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二级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二级单位的处理情况等,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3.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处、二级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 、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级别等内容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追责程序的执行
1.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事故级别、事故责任、追责方式等事项,将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移交相关职能部处按权限进行追责;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
2.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处理或涉及到行政处分等追责方式的上报校务会审批;涉及到违反党纪党规的上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三十五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分工
1.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监督指导以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实验室安全知识确认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
2.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监督指导;
3.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业务风险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4.学校人事与教师管理部门应参与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
5.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与落实,包括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的组织、安全培训制度落实、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部委、地方颁布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3.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涉及剧毒、麻醉、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源(装置),以及水电、病原生物、实验动物等方面的实验室安全知识;
5.逃生自救与应急救援等知识;
6.其它安全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可为自学、讲座、必修课、选修课、考试、竞赛、实景或模拟训练、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逃生自救与救援演练等,也可通过书籍、网络、自媒体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抓住新教工入职、新生入学、学生进入实验室等关键时机,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开展针对性强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支持各教学科研等二级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实验类别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或选修课程、组织实验室安全考试或竞赛、定期组织具有学科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等。
第四十条 所有教职工、学生及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认真学习《沈阳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且参加“实验室培训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培训以及相关单位与实验室要求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填写“实验室安全知识确认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
第四十一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的人员须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生物实验室的人员须通过生物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所有使用高温、高压、起重、焊接、机械加工、特种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人员须参加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装置)的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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