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重修、考试、补答辩的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4-05-06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毕业生考核标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现将应届毕业生重修、考试、及补答辩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考核对象和处理原则
1、应届毕业生尚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有未及格课程的都需要在所在学院审查毕业资格之前解决,否则不能正常毕业。
2、本学期正在重修的课程,开课学院按课程计划正常考试。学生能在学院审查毕业资格之前通过考试,学生可以正常毕业。
3、对有尚未重修的课程、或已办理重修手续但学校未能安排重修课、或不能在学院审查毕业资格之前通过考试,均按延期毕业处理。
二、延期毕业的重修课程及考核安排
1、学校统一安排第17~19周为需要重修课程的毕业生进行重修辅导,并在第19周末统一安排时间考试。
2、第19周末重修考试及格的学生,第20周由学院和教务处补办毕业手续。符合授位条件的补授学位。
三、延期毕业的补答辩的安排
1、第13周末未能正常完成毕业设计(上交设计初稿)、或第15周末未能完成设计修改(上交打印装订好的答辩材料),不能参加正常答辩。
2、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第16周正常答辩的学生,或正常答辩未能通过的学生,都必须延期毕业,参加各学院第19周统一安排的补答辩。
3、第19周补答辩通过的学生,第20周由学院和教务处补办毕业手续。符合授位条件的补授学位。
四、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结业证书办理办法
第19周重修考试仍未及格的学生、第19周补答辩仍未通过的学生、以及未参加重修考试、补答辩的学生、或因其它原因未修满规定学分及必修课程的学生,均可按国家规定办理结业手续,领取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来校重修未及格课程,参加重修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后,可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结业转毕业手续,补发毕业证书。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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