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9级学生毕业答辩相关工作的安排

作者:来源:时间:2013-05-17

  一、各学院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
  各学院在毕业设计答辩前(第14周)要组织成立各专业毕业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士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任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应为奇数)。
  对于学生人数较多的专业,若教师数量足够,答辩委员会可以分为几个小组分别组织答辩。每个答辩组教师总数不得少于5人。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需要在第14周末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二、指导教师评阅(第14周)
  1.第14周初(5月27日)在校外设计的学生全部返校,上交毕业设计成果。
  2.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成果进行审查、修改,验收并填写评语(150字以上)和评阅成绩(满分30分)。
  3.指导教师收齐学生的毕业设计资料并装袋,送交给毕业设计答辩组秘书。
  三、评审教师评审(第15周)
  1.答辩组长安排毕业设计评审教师;
  2.组长将毕业设计资料袋送交给评审教师评审。评审教师评审后要给出评语(150字以上)和评审成绩(满分20分)。
  3.评审教师对毕业设计若有修改意见,请直接在评语上写修改意见。学生修改后需要再次评审。两个评审表都需要存档,成绩以最后一次为准。
  4.评审后的毕业设计资料送交答辩组秘书。评审后需要修改时,指导教师联系学生,指导和督促其修改,并尽快送交评审教师再审。截止时间6月7日。
  四、毕业答辩(第16周,6.10~6.14)
  1.全校统一按第16周答辩。学生人数较多第16周答不完的可适当提前几天。
  2.教务干事协助答辩组长完成通知、答辩资料分发、制作、整理等工作。
  3.答辩时需要提交全部毕业设计资料接受审查,包括按统一体例正式编排、打印、装订、包封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正副两本(正本存校图书馆,副本装入毕业设计资料袋存学院)。
  4.每个学生答辩时间20分钟,学生自述和教师提问各占一半左右时间。答辩教师至少提问5个问题。
  5.答辩过程必须有实况记录,包括学生自述状况,每位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的具体内容。
  6.每位学生答辩结束后,答辩教师当场评分(满分50分)。评分单由答辩组秘书收齐后将评分记入答辩记录表并算出平均分。教师评分单保留至学生离校。答辩结束后秘书算出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总成绩。毕业设计总成绩由评阅成绩(满分30分)、评审成绩(满分20分)、答辩成绩(满分50分)三部分构成。毕业设计总成绩先用以上三部分之和计算出百分制总分,然后折合成五级分制记入档案。毕业设计及格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答辩成绩不低于30分;②毕业设计总成绩不低于60分。
  7.答辩结束后答辩组长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150字以上),并签字确认毕业设计总成绩。
  8.答辩委员会于答辩结束后两天内公布毕业设计总成绩,并通知不及格的学生修改或重做毕业设计,准备参加二次答辩。
  9.毕业设计及答辩需要存档的资料:毕业设计任务书;②毕业实习考核表;③毕业设计开题报告;④毕业设计成果(图纸、作品、论文、设计说明书);⑤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⑥评审教师评语及成绩;⑦毕业答辩记录单;⑧答辩委员会评语及答辩成绩;⑨毕业设计总成绩评定单;⑩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期间师生联系记录(电子文档)。
  ①~⑨项纸质材料装入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资料袋,并在袋外填写目录清单;
  ①~⑩项电子文档在毕业设计过程中存放在OA专用文件夹中,答辩后全部刻入一张光盘装袋。
  五、优秀毕业设计评选及二次答辩
  毕业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可以评选优秀毕业设计和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候选名单(按毕业答辩人数的1/35推荐)。
  学校在第17周安排优秀毕业设计答辩。答辩产生本年度优秀毕业设计一、二、三等奖。学生获得优秀毕业设计奖,其指导教师相应授予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称号。“优秀毕业设计一等奖”相当于1项优秀实训项目;二等奖相当于0.6项;三等奖相当于0.3项。
  毕业设计不及格的学生需要重做或修改设计内容,交给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重新评阅评审,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跨专业二次答辩。二次答辩安排在第19~20周。学生参加二次答辩通过后,获得相应学分,补发毕业证书。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级毕业答辩,通过后可以结业转毕业)。
  六、答辩成绩录入和相关材料存档
  1.答辩组秘书将毕业设计成绩汇总后公布,并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
  2.指导教师将自己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6月17日前)。
  3.指导教师集齐每位学生毕业设计全部材料,统一上交到院教务办公室。
  4.学院教务办公室与指导教师清点核对毕业设计材料,无误后装入每位学生毕业设计档案袋存档备案(6月23日前)。
  5.各学院汇集全部毕业设计说明书正本后,统一交至校图书馆存档。
                                                                                                           教务处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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