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信息技术产业校企联盟章程

作者:来源:时间:2017-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本联盟名称为"辽宁省建筑信息技术产业校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定位 

  在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联合省内从事建筑行业的主流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将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紧密结合的开放式合作平台。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联盟本着“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和扎实推进国家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推进建筑信息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建立满足行业企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驱动技术进步的模式和产教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联合研发、公共服务和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技术标准与评价体系的建立,解决创新链中重要的人才和体制因素,构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共同推进辽宁省建筑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活动形式 

  联盟接受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通过定期工作会议、参观考察、学术论坛等活动形式,加强联盟成员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互利共赢。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校企协同发展有效机制 

  1、建立协同发展体制 

  依托联盟,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办学机制,推进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改革,推动联盟各成员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教育活动。       

  2、探索可持续发展机制。 

  明确联盟高校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建筑信息技术产业校企合作机制。 

  3、建立需求对接机制 

  结合联盟成员单位在人才、科技等方面的供需实际情况,依据供需台账,实现校企供需全面对接,激活人才、科技资源供给,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供需失衡问题。组织建筑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对“中国制造2025”和“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中建筑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新问题、新需求进行分析,制定辽宁省建筑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在未来10年的专业人才和科技创新需求规划。根据行业企业专业人才和科技创新需求规划,制定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计划,优化调整专业额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管理模式,实现人才培养和产业需求之间的无缝对接,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对辽宁省建筑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二、提升科技供给质量和水平 

  1、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进一步完善科研平台功能,形成与盟成员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依据各自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智库等平台,共同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联合攻克核心和共性难题。 

  2、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依托联盟,着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人才和服务机构、信息平台及投融资体系建设。各高校要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为重点,以产业现实需求为主要依据,开展订单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校企科技人才柔性进入对方单位工作,实现创新链接与产业链接的无缝对接。 

三、提升人才供给质量和水平 

  1、优化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协同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共同制定建筑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共同开发教材和更新教学内容,共建二级学院、大型公共实习实训基地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同实施过程培养和评价培养,广泛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订制培养。 

  2、推动“双创”教育和学生就业。 

  校企协同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内容,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共同建立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校要制定政策,吸纳、带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依托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进行创业就业;校企共同设立创新创业项目和举办创新创业赛事,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共同举办就业双选会等,不断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3、加强校企人才队伍建设。 

  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学校教师深入企业研发和生产一线进行调查研究、短期顶岗挂职、研发合作等实践活动,帮助学校建设一支“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遴选一批行业背景深厚、创新创业实战能力强、专兼职结合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指导学生创新创业;依托学校优势,引进、培养企业所需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面向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 

四、搭建校企联盟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1、利用信息和技术资源建立立体化、系统化、多元化的辽宁省建筑信息技术产业校企联盟信息平台,为企业人才需求和高校人才培养提供服务,实现校企双方需求信息的透明对称,帮助解决企业人才需求、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以及学校人才培养针对性不强、社会需求脱节等问题,促进校企合作促进联盟的健康发展; 

  2、举办合作对接会,每年至少举办1次大型产学研合作对接会,至少召开一次研讨会,内容涉及建筑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技创新和组织管理模式改革等,形成的成果及时应用,促进联盟的发展。 

  3、明确联盟高校与企业的权责利,构建省内促进校企联盟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维护联盟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帮助联盟企业排忧解难。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当选的理事必须为联盟各成员单位的现任领导,期间如遇人事变动,由原理事单位上报新的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批准,接替原理事继续开展工作。 

二、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推举联盟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秘书处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决定联盟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 

  2、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授权其指定代表行使表决权。 

  3、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联盟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准备与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口头、书面等形式通知各位理事,说明召集事由及会议议程。 

  5、理事会的定期会议如有临时变动,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 

  6、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在五天内以文件形式发给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推荐的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职责 

  1、根据未来5-10年行业企业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2、对人才培养方案、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与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3、检查和评定人才培养标准和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 

  4、主持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人才、技术交流会;为理事会在人才培养、科技攻关、技术转移等业务领域提供建议方案和咨询意见。 

 (二)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2、出席会议的专家每次不应少于7人(含本数),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专家2/3(含本数)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3、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文件整理 

  4、专家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在五天内由秘书处以文件形式发给各位理事。 

    

  第十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一、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联盟推进的各类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长一般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并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秘书长签署。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沈阳城市学院负责提供。 

二、秘书处的职责 

  1、制定联盟发展规划; 

  2、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制定和实施联盟组织管理制度; 

  4、收集整理联盟工作进展信息; 

  5、编发联盟工作动态; 

  6、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和制定供需台账,信息发布工作; 

  7、建设和维护联盟管理服务平台; 

  8、联系政府相关部门,接受指导; 

  9、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10、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11、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12、其他事关联盟发展建设事宜。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 

  由发起单位理事和申请加盟理事组成,享受联盟理事权利,承担联盟理事义务。各理事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人才培养和行业技术进步; 

三、理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委托,代表本会处理有关事务,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社会活动; 

三、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四、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权利; 

五、监督、检查秘书处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权利; 

六、审阅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的权利; 

七、对行业内重大问题提出议案和质询的权利;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的权利; 

九、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联盟的有关要求进行资金投入,且按照各自的特点,推动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步伐,加强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二、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人才培养细则和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三、加入联盟的企业选派优秀科技骨干参与高校的课程学习,指导实习、实训、竞赛以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企共建大学生实践教学环节。 

四、加入联盟的高校积极构建基于职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课程体系。积极承担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放公共服务平台,选派优秀对口团队参与行业企业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服务,将高校服务地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开放教学设施、实验室和生产基地等资源,对联盟的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六、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人才状况交流、技术培训与交流等活动; 

七、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八、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人才交流、协作、共性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第十五条 联盟新理事的加入 

一、经理事推荐,递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表; 

二、提交本单位的介绍材料,材料应包括本单位在人才方面的需求、人才优势以及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服务的特色; 

三、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批准,颁发联盟理事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的退出 

  联盟理事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的除名 

  联盟理事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章 联盟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联盟的启动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提供; 

  (二)联盟成果技术转让收益; 

  (三)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的服务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管理由理事长单位代为管理,设立专款专户。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具体约定如下:  

  (一)联盟的会议、日常办公费用等公共支出,主要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承担; 

  (二)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等人员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三)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成员的监督。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五章  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决策对外适用许可或转让后,任何成员都不得进行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以保证创新技术尽快占领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使联盟的创新成果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低污染、高效化生产、节能、降耗等共性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至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开发的产品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第二十六条  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联盟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盟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商业秘密 

  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 

  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四十三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第一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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