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长河中歌剧的定义
作者:来源:时间:2021-04-12
关于歌剧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歌剧是综合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而以歌唱为主的戏剧。”有的则认为,“歌剧应该是一种化合体,歌剧剧本的存在是为歌剧音乐而写的,音乐也是为歌剧剧本而创作的。歌剧剧本里就包含有音乐,歌剧音乐里也表现了戏剧。”谢洛夫认为,“在组成歌剧的成份中比较容易发现的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具有诗意的纲要;二是音乐;三是舞台,戏剧。”有人认为:“歌剧是戏剧情节并且是用音乐揭示的戏剧情节。”还有人认为,“所谓歌剧,它是在以音乐和演唱为最主要表现形式的前提下,在戏剧情境中完成一系列戏剧性的矛盾冲突和情感渲泄。歌剧一般粗线条地勾勒事件、关系等人物行动的前提和条件,却用细腻的笔调制造具有浓厚的戏剧氛围与情感基调的情境压力。”瓦格纳则把自己创作的歌剧称作“剧场节日剧”或“剧场庆典节日剧”。他认为,理想歌剧则是要创造一种“普遍的艺术”,把音乐、诗歌、舞蹈、雕塑、建筑等各门艺术熔为一炉。
其实歌剧是“一种安置在音乐中的真正的戏剧”。因此重点应落在戏剧上,这种戏剧应当跟迄今为止的歌剧剧本完全不同,尤其不同的是,在这种戏剧中,剧情决不仅仅是根据那种传统的歌剧音乐的需求而安排的,恰恰相反,倒是一种真正的戏剧的性格需求支配着音乐的构思”。而更多的学者,则并未对歌剧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从歌剧的某些外在特征对歌剧进行了描述。
以上所述的定义,都从不同的角度指明了歌剧的特征,接近对歌剧本质的说明。但是,这以上定义都未能真正揭示出歌剧的本质,或者在外在特征上也仅仅是对歌剧某一侧面的描述。我们知道,给事物下定义就是说明“此事物是什么”的问题,一个事物之所以是此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是因为它本身与其它事物存在着质的差别,也就是说,它与其它事物本质不同。因此,在一事物的定义中,事物的本质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反过来看,也只有包含事物本质的定义才能说明“此事物是什么”,才能将此事物与其它事物区分开来。一事物的定义不应该是仅仅对此事物的表象和外在特征的描述。
首先第一种定义认为,歌剧是综合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而以歌唱为主的戏剧。此定义是对歌剧表面现象的描述,仅仅指明了歌剧的外在表现,没有点明歌剧的本质。定义重点说明了“歌剧是由什么构成”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对“歌剧是什么的问题”做出直接正面的回答。另外,此定义虽然指明了歌剧的构成要素,但是诗歌、音乐、舞蹈是否是歌剧的构成要素,还有待商榷,而且定义对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组成和结构并未指出,仅仅笼统指出歌剧是唱歌、音乐、舞蹈的统一体。这样说够吗?歌剧中的统一性无疑是存在的,但这并不是它作为一种艺术类型的特有品质。作为综合艺术的戏曲、音乐剧都有这个品质。简单的统一性回答不了这样的问题:什么东西在连接和统一着这些构成要素?它们的关系靠什么“保持”?它们对歌剧的意义是否完全相同?但是此定义也有可取之处:一是定义中首先指明了歌剧的基本性质,即歌剧是戏剧艺术形式的一种;二是能从事物构成要素的角度给歌剧下定义;三是给歌剧下定义时能从事物的组成结构的角度给以考虑,指出歌剧是以歌唱为主的戏剧形式,说明了歌唱与其它诸要素主次关第二种定义认为,歌剧是歌剧剧本和音乐的化合体,歌剧剧本和音乐不分主次,相互融合,结成一体,歌剧剧本的存在是为歌剧音乐而写的,音乐也是为歌剧剧本而创作的。歌剧剧本里就包含有音乐,歌剧音乐里也表现了戏剧。此种定义重在揭示了歌剧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即音乐和剧本,并且还说明了两个组成部分的关系是有机融合的。但是这个定义还是存在缺陷:首先此定义违反了定义的规则,有“循环定义”之嫌,用歌剧剧本来解释“歌剧”,究竟歌剧是什么,仍然在定义中没有得以解决;其次,剧本和音乐的有机统一、融合不是歌剧独有的特征,对于戏剧、戏曲、音乐剧来说,也具有这个特征。因此,这个特征不能将歌剧与戏剧、戏曲、音乐剧区分开来。再次,定义中没有指明歌剧的本质,仅仅从外在特征对歌剧进行描述。最后,定义中没有点明歌剧的构成要素和组成结构。
其次第三种定义的可取之处在于谢洛夫在对歌剧定义时,能从歌剧的内部结构入手,较为成功的对歌剧进行剖析,认为歌剧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并将三个组成要素作了较为准确地说明。此定义的另一可取之处是,定义中把三个要素的关系进行了说明,阐明了剧本、音乐和舞台的内部关联,使歌剧的独立品质更加凸显。定义中指出歌剧不仅是有含义的,是用音乐来表达其思想的,而且还运用戏剧舞台上的可见形体方法体现音乐和词的思想。这些都是对歌剧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当然,此定义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显然谢洛夫在把基本环节的循序和关系纳入到作为社会现象的歌剧概念的时候,没有明确确定作为一个艺术品种的歌剧来说必不可少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不论时间、地点和产生的条件,都改变不了歌剧经常具有的那些东西。”笔者认为,此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剧本是否是歌剧的构成要素还有待再考虑;二是没有点明歌剧的本质;三是作为歌剧构成要素的剧本、音乐和歌剧本身的关系不清晰。
随后第四种定义认为,歌剧是戏剧情节并且是用音乐揭示的戏剧情节。此观点的可取之处是首先指明了歌剧的性质,即歌剧是戏剧情节;其次点明了歌剧的本质,即歌剧是用音乐揭示的戏剧情节,指出了音乐在歌剧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没有明确指出歌剧的构成要素;二是没有对歌剧构成要素的关系、比例和结构组成予以说明。三是认为“歌剧是戏剧情节”的说法也不准确。确切地说歌剧是一种独立的戏剧形式,它由一系列的戏剧情节所构成;四是“歌剧是由音乐揭示的戏剧情节”的定义违背了“定义必须是相应相称的规则”,即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在外延上应完全相等。此定义不能将歌剧与交响乐区别开来。因为交响乐也是由音乐揭示的戏剧情节。
然而第五种定义的可取之处在于:一是点明了歌剧的性质,即歌剧是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和情感渲泄;二是指出了音乐和演唱在歌剧中的地位——歌剧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三是从更深层次揭示,歌剧通过剧本粗线条地勾勒事件、关系等人物行动的前提和条件,而用其它艺术手段细腻地营造具有浓厚的戏剧氛围与情感基调的情境压力,充分地说明了剧本和其它艺术手段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明确了音乐和演唱在营造戏剧氛围与情感基调时起着主导作用。但此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从宏观方面把握音乐在歌剧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忽略了舞台(包括舞台灯光、布景、道具、演员动作以及其它有形手段等内容)和语言(演员的道白、唱词)在歌剧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没有明确指出歌剧的基本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但是此观点较为客观地说明了“歌剧是什么”的问题,而且明显接近于歌剧的本质。
最后第六种定义是瓦格纳有关歌剧本质的描述,是西方歌剧美学第三次大论战中具有代表意义的观点。这种定义方式明确指出了组成歌剧的各个要素,即歌剧是将音乐、诗歌、舞蹈、雕塑、建筑等各门艺术熔为一炉的“普遍的艺术”。并且旗帜鲜明的指出,在歌剧的两大基本美学原则中,戏剧美原则是第一位的,音乐美是第二位的。他认为,在歌剧这个“综合艺术品”中,音乐只是手段,戏剧才是目的。瓦格纳对歌剧本质的这种论证受到其他论战者的激烈反对,正如汉斯立克所言,“人们在歌剧中愈是彻底保存戏剧的原则,把音乐美的空气抽掉,那歌剧会象抽气机里面的鸟儿似的奄奄一息地死去。人们就必然回到纯粹的话剧上去,这倒会证明一件事,即音乐的原则如果不在歌剧中占有上风的话,歌剧的存在确实将是不可能的。在艺术实践中,这个真理也从未被否认过……。”他还说,“在这里我们要尖锐地提出瓦格纳在《歌剧与戏剧》卷一中所说的基本原理来,他说,‘作为艺术品种,歌剧所犯错误的实质是,他把手段(音乐)当作目的,把目的(戏剧)反而当作手段’,这个提法是没有正确基础的。因为如果音乐在歌剧中永远而且确实只是作为戏剧表情的手段来应用的话,这样的歌剧将是音乐上的一个不堪设想的怪物。”在当时,瓦格纳对歌剧中戏剧原则的注重,确实大大推动了歌剧向前发展,使瓦格纳创作的歌剧一时风靡欧洲。但是,他将戏剧原则作为歌剧美学的第一原则、将戏剧作为目的、将音乐作为手段,显然是过头了。就瓦格纳本人而言,他有关歌剧的理论与实践、言论与行动之间也经常存在着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就歌剧的起源、发展、审美等各个方面综合来看,歌剧中音乐原则为第一、音乐为目的的观点应该更为合乎情理。系;四是指明歌剧是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
歌剧的定义其实不是固定的,歌剧在随时代的进步也在发生变化但是这些定义中又有很多的相同点,这也可以看出歌剧在历史中的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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